湖南长沙,男子体检时发现肝有问题,但身体上并没有感觉到不适。男子不放心到大医院检查,被诊断肝癌。男子不懂医,只能按照医院给出的治疗方案进行手术,切除胆囊并化疗。不曾想化疗后男子却感觉到了不舒服,于是换一家医院治疗,又切除了肝脏。8年后,男子意外发现诊断肝癌的主治医生犯法,怀疑当年自己的病是误诊,就去做了鉴定,鉴定结果证实的确是误诊。男子愤怒起诉误诊医院索赔,医院却认为男子1年内没有主张过权利,过了诉讼时间,法院最后这样判决。 2022年8月的某一天,张向军意外得知,当年给自己诊断为肝癌的那个主治医生刘翔峰在医疗过程中涉嫌严重违法被调查,他心生疑虑,自己当年的病情是不是也有问题? 张向军带着这个问题去咨询了律师,因诊断肝癌是在2014年发生的,律师建议张向军去调取一下病例做个鉴定才能知道医院到底有没有误诊。 虽然已经过去8年,但张向军依稀记得2014年那个秋天发生的事情。 在2014年10月份的时候,张向军像往年一样去做了体检,这次却发现肝占位7天。老家的医院可能检查得不是很透彻,让张向军最好去大医院再做进一步检查。 45岁的张向军,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无论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家人,他都不能倒下,于是他还是选择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 检查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可能是肝癌。 本着早发现早治疗的原则,张向军完全信任医生,医生让干啥就干啥。按照医生的医嘱,先是手术切除了胆囊,然后进行3次化疗。 手术很成功,胆囊送检后发现只是慢性胆囊炎,未见癌,但是医院依旧让张向军做了化疗,而从治疗到化疗,都是遵循的刘翔峰医生的医嘱。 2年后化疗虽然结束了,但是张向东却感觉身体很不舒服,于是换了一家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张向东由于化疗导致的肝脏严重受损,只能切除了右肝后叶。 1次体检,2次手术,3次化疗,张向东的身体受到了重创,很久都没有恢复过来。 直到2022年,张向东看到给他诊断为肝癌的主治医生犯了法,他才怀疑当年自己的病情并不需要手术又化疗,于是调取了病例送去鉴定。 鉴定结果一出,张向东是越看越气愤,虽然鉴定结果上的专业术语一大堆,但是有句话他还是能看懂的,那就是治疗方案错误,才导致了后续发生的一切。 花着钱遭着罪,张向东还失去了胆囊和肝脏,这一切的一切都是因为一个医生的误诊造成的,张向东咽不下这口气,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告上法庭索赔。 张向东手里有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给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面的结果足以证明医生当年的诊疗方案是错误的,他本不该挨2刀手术。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由于当年的误诊为肝癌,导致张向东2次手术,切除了胆囊和肝脏,造成了九级伤残,医院应该做出赔偿。 但是医院却抓住了张向军未在1年内向医院主张权利的漏洞,认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137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张向东是在2022年才感觉自己当年的病情是误诊,于是向法庭进行起诉。但是诊疗时间是在2014年,已经过去了8年,的确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范围内。 但是法院却不这样认为,毕竟张向东并不懂得专业的医疗知识,诉讼时效期限不应该从治疗的时间开始计算,应该要从张向东知情的时间开始计算。 张向东在2022年才得知当年误诊的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其下发的治疗方案的错误的,才导致后续一切的治疗错误。 所以诉讼时效应该从2022年8月开始计算,而且期间有鉴定的时间,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所以张向东2024年4月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 法院最终做出判决,湘雅二医院应赔偿张向东因医疗失误产生的全部损失572044.77元,并对其赔偿2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老百姓不懂得专业的医学知识,但还是愿意将自己的身家性命交给医院,因为老百姓相信医院,对医院绝对信任。 掌握着专业的医疗知识,却拿老百姓的“无知”当自己赚钱的筹码,实在是枉为医生这个职业! (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澎湃新闻——2025-02-22——《患者未患癌被切胆囊埋化疗泵化疗三次,湘雅二医院被判赔57万余元》
湖南长沙,男子体检时发现肝有问题,但身体上并没有感觉到不适。男子不放心到大医院检
白羊登义文
2025-02-23 0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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