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在某医院被诊断患有肺癌,手术过程中发现不是癌症,却把胆囊切除了。手术

白羊登义文 2025-02-23 00:14:02

湖南,一男子在某医院被诊断患有肺癌,手术过程中发现不是癌症,却把胆囊切除了。手术后,男子又按医生要求,进行了3次化疗。钱也花了,病也治了,以为病情会好转,岂料,一年后,肝脏又出了问题,又进行二次手术,切除部分肝脏。事后,男子发现为自己治疗的医生涉嫌违法,被抓。男子不淡了,意识医院对自己的诊疗可能有问题,故向法院申请了鉴定,鉴定结果证实了男子的猜测,并鉴定其为九级伤残。随后,男子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赔偿,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湖北日报)

张春雷在拿到法院判决书的那一刻,泪如雨下,按理来说,他胜诉了,还获得了57万的赔偿款,本应该高兴才是。

但他心里清楚,这笔钱根本无法弥补他失去的健康和所遭受的痛苦。

事情要从2014年说起。

彼时45岁的张春雷身体健康,对生活充满希望。

然而,就因为一次常规体检,一切都发生了改变。

在这次体检中,张春雷被检查出“肝占位7天”,这让他心里有些不安。

俗话说的好,有病趁轻治,虽然不是大病,还是提早治疗为好,毕竟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全指望着自己呢,不能倒下。

于是,在同年10月28日,张春雷在家人的陪伴下来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

岂料,经过一系列的检查后,医生怀疑他患了肝癌,张春雷和家人如晴天霹雳,能敢接受这个事实,但冷静下来以后,选择相信医生,进行下一步的治疗。

2014年10月30日,在医生的安排下,张春雷又做了行腹腔镜下肝肿块切除术。

手术的时候迎来了转机,发现张春雷患的不是肝癌,只是个血管瘤,也未发现恶性肿瘤。

这无疑是个好消息,可是医生的手术并未停止。

医生对张春雷进行了抗抗肿瘤治疗,在他的肚子上埋了一个化疗泵,还把他的胆囊切除了。

张春住院治疗6天后出院,治疗总费用为6.6万余元。

做完手术后,又按管床医生刘翔峰的嘱咐,去做了3次化疗,化疗医疗费总额为1.4万余元。

然而,几次化疗之后, 张先生的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急转直下,导致肝脏严重受损。

2016年4月18日,他再次住进了另一家医院,进行治疗。

同年4月26日,张春雷在该院肝脏外一科实施了腹腔镜右肝后叶切除术,同时去除腹壁化疗泵。

这次共计住院时间15天后,治疗费花了5.9万万余元。

彼时,张春雷,身心俱疲,金钱和身体都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时间转眼来到了2022年8月,刘翔峰因在医疗过程中涉嫌严重违法被查。

因张春峰在湘雅二院手术期时,刘湘峰是手术第一助手和管床医生,化疗也是遵循他的医嘱。

张春雷听到这个消息后,不免心里“咯噔”一下,他突然怀疑自己在这家医院一系列的诊疗可能有问题。

随后,他咨询律师,在律师的建议下,到湘雅二医院处调取了自己的部分住院病历。

并向法院申请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张春雷属于九级伤残。

随后,张春雷将湘雅二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赔偿。

1、张春雷追究湘雅二医院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湘雅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被确认为导致张先生当前所经历的一系列严重损害后果的直接且唯一原因。

这些损害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胆囊的不当切除、不必要的化学药物治疗,以及由此引发的肝功能显著损失,极大地影响了张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经法院鉴定,张春雷的伤残情况被正式评定为九级伤残,这意味着他的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受到了长期的、不可逆转的影响。

张春雷有权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费等。

2、在生病的这几年里,张春雷每天度日如年,倍受煎熬,身体也每况愈下,精神也承受着巨大压力,而且,今后的生活也受到严重的影响,因此,张春雷有权要求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数额将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院责任程度以及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

3、虽然张春雷所受的侵害是由医生直接造成的,但医院作为该医生的用人单位,应当首先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对当事人赔偿后,有权依据内部管理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对涉事医生进行责任追究。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最后,法院判湘雅二医院向张春雷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72044.77元;赔偿张春雷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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