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花670万,买了“楼王”位置的房子,交了35万预约金,销售说全天采光,男子交首付时,发现房子采光最差!他想退房,对方不同意,不曾想,因男子没按时交首付,却收到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开发商要扣掉他35万,还要收回房子,男子只好找了记者,协商结果让人意外。
2024年10月份,柯先生和妻子去看房子,两人的要求是必须要全天采光。
原来,柯先生的妻子做过手术,身体比较弱,冬天的时候手脚冰凉,怕冷,所以,他们想买一套全天采光,没有遮挡的房子。
销售听了柯先生的要求后,在微信聊天时承诺过,楼房是全天采光的。
在看了楼盘,和在销售的推荐下,柯先生选中了一套238平米的房子,优惠后的价格在670余万元。
选好房子后,柯先生签了《认购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了近35万元的预约金。
过了一个月后,某天中午,柯先生准备好了钱,和妻子到售楼处交首付款。
夫妻俩看了一眼自己选的房子,发现从一楼到顶楼都是被遮挡的,黑黢黢一片阴影。
柯先生和妻子都傻了,他们选的803西边户,西侧从一楼到10楼都被遮挡了,才中午就这样了,那之前说的全天采光完全就是胡扯。
夫妻俩之前看房时,都是在下班后或晚上看的,当时也是相信了销售说的全天采光,就疏忽大意了,但是,现实中房子采光确实是太差了。
柯先生找到销售要说法,可销售解释说:我真不知道这房子采光这样。
然而,当初柯先生买房时,销售和他说这房子是楼王位置,全天采光的,而且,该楼盘的宣传视频也是介绍“楼王”位置是全明户型。
介绍里说:“客厅和卧室都朝向太阳,每天能第一时间享受阳光……”
柯先生觉得房子采光不好,下午两点多,房子就已经被遮挡,完全没有阳光,因此,他想退房。
但是,对方表示只能换房,不能退。
柯先生只好找了记者,再次找销售协商退房的事情。
当记者问,这属于全天采光吗?
销售回答:不算全天采光,但是,我们也是符合要求的,比如冬至日满两个小时以上就是符合的。就是不管春夏秋冬,每天只要有两个小时都是符合的。
销售还说,每个季节不同,采光效果也可能不同,这个不能保证的。
柯先生不认同,他无法接受不能全天采光的房子,毕竟,房子是要常年住的。于是,他就没有交首付款。
2025年2月10号,柯先生收到了一份《合同解除通知书》,让他有些意外。
开发商要扣除他交的近35万元预约金,还要把房子收回,重新出售。
双方陷入僵局,柯先生还是坚持退房。
柯先生夫妻俩一直晚上来看房,也是挺粗心的,一般买房最好赶上大晴天上午十点、下午两点多去看两趟,还是要自己看过才靠谱。
柯先生表示,如果说该房上午采光好,下午没有阳光,销售应该提前告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销售说:这是我的错,如果我知道采光是这样,我也不会卖给柯先生,说一千道一万,真不知道采光是这样。
柯先生手机里有和销售的微信聊天记录,销售承诺楼房全天采光。
但是,实际情况是房子采光不足,根本达不到全天采光的条件。
此案中,因为销售提供的房子信息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柯先生做出错误选择,因此,柯先生有权要求退房并退还近35万预约金。
那么,开发商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要求扣除柯先生的近35万元,合理吗?
《民法典》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此案中,销售在推销房子时,和柯先生承诺房子是全天采光,但是,实际不是,这一行为构成了销售的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性陈述。
导致柯先生在销售承诺全天采光下,选择了该房子,并签订了购房合同。
然而,该房屋的实际采光和销售的承诺不符,导致合同基础受损。
这35万预约金一般被视为担保或定金,用来确保合同的履行。
不过,由于开发商方面的虚假宣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柯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房、退还预约金。
而在此案中,开发商是违约方,无权扣除预约金。
柯先生找过记者后,开发商和柯先生再次协商了,最终,开发商同意给柯先生退房。
柯先生说:手续全部办好了,一个月左右钱到我账上就好了。
不过,开发商表示,柯先生自身也有一定责任,协商后,收取了柯先生几万块的违约金。
对于协商结果,柯先生也说当初看房子时,也疏忽大意了,采光问题,我们夫妻俩也没看,对此也虚心接受。
他还提醒大家,以后买房子真要擦亮眼睛。
柯先生虽然退了房,但是也扣了几万违约金,还是有损失的。
通过这件事,大家买房也要注意,不能光听,也要自己亲自去看,要多看几遍,才能避免出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