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名女子去吃火锅,店员表示有评论活动而且可以帮忙操作。女子拿过到手机才发现,店员趁着评论的机会,擅自翻遍了她的手机。女子:根本没经过我的允许!
(案例来源:羊城晚报)
这一天,曾玲和朋友一起去某店吃火锅,这家店之前她听说过,口碑还是可以的,因此她这次和朋友一起来尝尝。
来到店里后,店员招呼她们坐下,她和朋友点了一些菜,便一边聊天一边准备开吃。就在这时,店员突然又走过来。
店员告诉曾玲,现在他们店里有活动,只要在某平台上进行点评,就可以参加这个活动,非常简单。
曾玲觉得有些麻烦,于是便想要委婉拒绝店员,可是店员锲而不舍,并表示操作起来很简单,如果曾玲觉得麻烦,他可以帮忙评论。
见店员如此执着,曾玲也就不好说什么,于是就将手机递给了店员。店员拿着手机,便开始操作起来。
曾玲没有太在意,依然在跟朋友聊天,任店员站在桌边拿着她的手机进行评论和操作,想着他操作完了自然就把手机还给她了。
过了一会儿,曾玲见店员还是拿着她的手机在点点按按的,曾玲觉得有些奇怪,为什么发表一条评论要这么长时间?
曾玲连连催促店员,让店员赶紧把手机还给她,见曾玲着急了,店员先是含糊其词,过了好一会儿才把手机还给曾玲。
店员走后这里越想越不对劲。为什么店员会拿他的手机操作这么长时间呢,有些证明就翻了一下自己的手机里面的记录。
结果曾玲在手机的后台里面发现,店员不但在他所说的某平台里进行评论,还在她的手机里进行了其他的操作。
店员先是翻看了他的相册,然后又将评论发表到了曾玲其他的社交平台。而这些操作,店员都没有告诉她。
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就把评论擅自在她的社交平台随便发布,这让曾玲感到非常生气。因为这都是属于她个人的一些隐私区域,怎么能随意查看呢?
还有就是,店员竟然趁着发表评论的时候翻看了曾玲手机里的相册等区域,曾玲都不敢想象,如果自己的手机里面有一些私密的照片或者其他隐私,那么岂不是被店员给看完了?
曾玲非常后悔将手机交给店员操作评论,其实评论的活动也并不是很大,她也并不在意这个活动。而因为这一点点小优惠,却导致自己的手机被店员窥视,这让她的心里很不舒服。
有朋友得知曾玲的遭遇以后,纷纷表示让店员操作评论这件事情真是非常不妥当的,他们也都有不太好的体验。
林娇有一次吃火锅时,店员也是拿她的手机操作发评论,结果事后林娇看了这条评论后,差点气歪鼻子。
原来,店员帮林娇发表的评论里居然写着:我是第一次吃火锅,这家店里的火锅真是太好吃了,我一辈子也忘不了。
更有一个朋友思思谈起自己被店员拿手机发评论,评论的内容居然是表扬店员自己,这也是让思思非常无语。
这些被店员拿手机操作评论的经历让曾玲等人都感到非常郁闷,本来就是被发表评论,而评论的内容还居然如此离谱。
曾玲在气愤之下,直接拿起手机在该平台平台上将此事说了出来。她表示该条评论是店员擅自发表的,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并且这样的体验非常不好。
店员拿顾客的手机随意发表评论内容,并且擅自窥视是顾客手机里的内容,这样的做法从法律上如何分析?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曾玲她们作为火锅店的消费者,她们在店里消费,个人的信息应该要得到保护,这是她们的权利。
店员使用消费者的手机进行评论,内容没有经过顾客的同意就发表,并且还私自窥视顾客手机中的信息,这样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信息权利。
2、《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同意;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店员使用顾客的手机发表评论,其内容应当要征得顾客的同意以后再发表,发表哪些平台,也应当要征得顾客的同意。
3、《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如果店员在帮顾客发表评论时,存在浏览顾客手机中内容的行为,那么将侵害顾客的隐私权。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店员在使用顾客的手机发表评论时,未经顾客的同意随意发表评论的内容,并且随意发到其他社交平台上,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名誉。
消费者发现以后,可以要求停止侵害,并且消除影响。如果造成损失,可以要求店家赔偿损失。
对于这样的行为,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