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男子为了私吞财产,找了一个和妻子长相差不多的女人,一同去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

重瓦下庆 2025-03-01 13:48:39

南京,男子为了私吞财产,找了一个和妻子长相差不多的女人,一同去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套取了75万元。当两人离婚时,妻子才发现自己背负着75万的巨债,而债权人此时已经拿着借据起诉,要求行使房产抵押权。

素材来源于:半岛晨报 阿强和阿珍的婚姻最开始还是很幸福的,但到后来,两人被柴米油盐消磨,爱意已经所剩无几。阿强琢磨着这婚姻算是走到尽头了,到时候肯定会离婚,那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呢?他整日挖空心思地想着这个问题。 最后,他灵机一动,有了一个“好主意”:可以背着阿珍将自己居住的房子抵押出去,套取钱财,到时候再办理离婚。这样一来,房子抵押给别人了,而自己已经把钱套取出来,阿珍就不可能分得自己的财产。

其实这套房子是他们婚后共有的,但阿强比较自私,既想和阿珍离婚,又一分都不想给阿珍,所以才有了这种想法。 不过要实施这套方案确实有点麻烦。首先要把房子抵押给对方,那需要阿珍出面呀,这房产证上可是两人的名字,到时候对方不给自己抵押,那怎么办呢?他每天拿着阿珍的身份证左瞧右瞧,就想琢磨出该怎么办。

突然,他有了一个大胆的想法,只要找一个和阿珍长相差不多的人,别人就无法识破,到时候拿着阿珍的身份证,带着相似的女子,一并去办理就没问题了。 想到这里,他有了主意。平时他们朋友圈里就有一个和阿珍长相差不多的女人,两人关系还不错,于是他就把对方邀约起来,深入探讨了这个问题,而对方为了获得相应的报酬,也就同意了。 最后,阿强就背着阿珍开始了自己的筹谋,带着另外一个女子来到了抵押中介,把资料、证件全部交给了对方。在核实相关手续后,对方就借给了阿强75万元,并且同步签订了四组借贷合同,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整个过程一气呵成!

而女子也冒充阿强的妻子,在合同上签了字,她也得到了相应的报酬,三方似乎“共赢”了。 钱已经拿到手了,阿强就想下一步就应该是离婚了,只有这样这笔钱才能成为自己独有的财产。因此,在接下来,阿强就和阿珍因小事不断发生矛盾,最后因感情破裂而办理了离婚手续。 在财产分配时,阿强很大度,直接将房子留给了阿珍,阿珍还有点感激的时候,殊不知,中介公司的阿牛就找上了阿珍,拿着借据让她归还75万,如果不归还,将会将她的房子抵押过户。阿珍猛地一惊,知道事情有蹊跷,赶紧拨通阿强的电话,问到底是怎么回事。 对方却一直躲着阿珍,不愿意出面解释,让她自行解决,还说自己已经和她离婚了,没有义务再帮她办理任何事情。阿牛得知两人已经离婚,于是将两人一并告上法庭。

最后阿珍陈述了自己的观点,说自己并没有和阿强一起去办理过抵押手续,也没有借到过75万元,所以这个事情与自己无关,对方在审核资料的时候有误,所以责任不归自己,应该对方自行承担。 对方却说:“当时你提供了身份证,人也来了,字也签了,现在你怎么不承认了呢?” 阿珍还是一口否认地说:“我根本就没有来过,你们看错了人。” 后来对方拿出了当时的合同,让阿珍过目,这时阿珍才看到签的字根本就不是自己的笔迹,所以认定是有人冒充自己了。 最后,阿强看到事情要败露,于是也袒露了真相,说确实是找了一个和阿珍样貌相近的人去代阿珍办理的这一切。 既然这样,一切明了了。法院最后判决,房子归阿珍。至于75万的借款,由阿强自行承担,与阿珍无关。 有人就说,除了借款之外,阿强是不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还有冒充阿珍的女子,会不会一并承担责任?

1、诈骗罪:

阿强通过找长相酷似阿珍的女子冒充阿珍,使用阿珍的身份证办理房屋抵押,骗取借款75万元,此行为构成诈骗。

该女子明知阿强的意图,仍冒充阿珍参与诈骗行为,构成共同诈骗。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阿强和女子有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房屋归属:

房屋是阿强和阿珍婚后的共有财产,由于阿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所以房屋归阿珍所以。

3、借款承担

法院判决75万元的借款由阿强自行承担,与阿珍无关。这是基于阿珍并未参与借贷行为,且合同上的签名系伪造的事实。

对于此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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