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天理吗?北京,女子乘坐电梯下楼时,被一大妈养的小狗咬伤了腿,女子又痛又害怕,

小李环球旅 2025-03-01 16:49:12

还有天理吗?北京,女子乘坐电梯下楼时,被一大妈养的小狗咬伤了腿,女子又痛又害怕,一脚把小狗踢开,没想到大妈见狗被“欺负”,把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女子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0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朝阳某小区的电梯间里,6:15分的电子钟闪烁着冷光。

刘静裹紧米色风衣,第367次按下下行键。

这个26岁会计姑娘的日常,是从与电梯赛跑开始的——早一秒到地铁站,就能少挤三层人墙。

"叮——"电梯门缓缓打开,两只雪白团子突然窜到脚边。

陈大妈手腕一抖,两条牵引绳如风筝线般晃悠。

"乖宝慢点,别碰着脏东西。"烫着羊毛卷的大妈斜睨一眼,刘静识趣地退到角落。

电梯开始下行时,变故陡生。 那只叫"球球"的博美突然龇牙,喉间滚动着低吼。

刘静后背紧贴金属壁,掌心沁出的冷汗在镜面划出水痕。"阿姨,能不能..."

"叫什么叫!我家宝宝最乖了!"陈大妈刷着手机头也不抬。

话音未落,白影凌空扑来。

刘静只觉小腿刺痛,低头看见血色在丝袜上晕开。

可此时的陈大妈却丝毫不为所动。

吃痛的刘静出于本能,一脚将小狗踢飞。

眼见爱犬被欺负,陈大妈愤怒不已,一纸诉状将刘静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0元!

法庭上,陈大妈气愤的说,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还要登报给我的宝宝道歉! "是它先咬人..."刘静掀起裤管,三枚暗红齿痕触目惊心。

"胡说!我们宝宝怎么可能随便咬人!那天给你说了,好心提醒你注意和狗狗保持距离,你听了吗!"陈大妈丝毫不给刘静说话的机会。

从法律角度怎么分析这件事呢?

1、陈大妈应当对狗狗咬伤刘静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陈大妈未对犬只采取有效约束措施(未牵绳),且犬只主动攻击刘静,构成管理过失,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2、刘静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81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对于狗正在实施撕咬的紧迫性、刘静以肢体动作阻止持续侵害的必要性和未使用器械且仅单次踢击的相当性。 刘静踢狗行为符合《民法典》第181条正当防卫要件。

并且法院调取监控后认定该防卫未超过必要限度,故不构成过错。

3、陈大妈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具有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仅限自然人,宠物不能作为权利主体。

陈大妈以“爱犬受伤”主张精神损失费,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陈大妈未能举证其因宠物受伤导致严重精神痛苦(如医学诊断证明),故法院驳回其6万元索赔。

宠物治疗费、美容费等不属于《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法院明确指出,此类费用系饲养人自行管理不当产生,应由其自行承担。

4、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刘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全部的诉求。

5、如果我们平时不慎被动物咬伤,被咬伤后应立即拍摄伤口、现场及犬只,24小时内申请调取监控,并保留医疗记录(注明“动物致伤”)。

同时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需单位证明)、营养费(依医嘱),但精神损害赔偿需以严重精神损害为前提。

若对方提出不合理索赔,可反诉其敲诈勒索,需收集聊天记录、超额索赔证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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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会点轻功👣刚到巴基斯坦就没体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