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老梁20多年前在银行存款4万元,谁知,20年后去银行取款时,得知存款

小李环球旅 2025-03-08 10:31:55

河南平顶山,老梁20多年前在银行存款4万元,谁知,20年后去银行取款时,得知存款已被他人使用银行卡取走,便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银行赔偿本金40000元及其利息,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多年前,老梁做生意赚了一些钱,本可以好好改善家庭生活,但由于小时候吃了太多苦,担心以后生活,便和家人商量,决定将4万元全部存入银行。

随后,老梁来到当地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一张活期存折,将4万元存入银行,以便家庭不时之需。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老梁的生意也越做越大,收入越来越高,这张存折的事情也就忘在了脑后。

20多年后,老梁在收拾老屋的时候,发现了这张存折,虽然4万元对老梁的生活已经没有多大实际意义,但是纪念意义还是非常大的。

随后,老梁拿着存折来到银行取款,谁知,银行工作人员经过查询告知老梁,存折上的钱20年前已经被老梁自己使用银行卡取走了,并提供了相关取款记录。

老梁非常郁闷,自己当时只办理了存折,且当时的社会银行卡使用非常少,主要就是存折。因此,老梁要求查看当时的取款凭证。

银行工作人员经过查询档案,只找到最后一次取款凭证。老梁经过查看,发现凭证上的签字不是自己的,但是银行不予认可。

随后,老梁多次向银行监管部门反映,银行监管部门经过调查,告知老梁由于时过境迁,老梁和银行各执一词,建议老梁去法院起诉。

随后,老梁到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最后一次取款凭证上的签字进行鉴定。经过鉴定,凭证上的签字并非老梁的字迹。

虽然如此,银行仍然不予认可,表示当时银行管理制度不是很严格,很有可能是老梁找人代签,但是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老梁将4万元存入银行,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存款储蓄合同,银行有义务保障存款安全,虽然银行辩称老梁已将存款取走,但一方面老梁提供的存折上没有取款记录,另一方面,银行提供的取款凭证上签字并非老梁所签。换句话说,银行没有证据老梁已将钱款取走,因此,不仅判决银行赔偿4万元及其利息,还有赔偿500元鉴定费。

银行自然对一审判决不服,遂提起上诉,理由是:第一、银行卡前三次取款系在异地所取,调取相关取款凭证,需要老梁配合,但是老梁不予配合,其后果自然由老梁承担;第二、老梁当天在银行办理的业务只有一笔,存款金额为4万元,存款凭证和办卡记录系同一人笔迹;第三、不管持借记卡支取或是持存折支取,均需要密码,而密码掌握在持卡和持折人手中,银行根本无法从系统中获取。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存单持有人以存单等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该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因银行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老梁本人或授权委托他人支取过本案存款等事实,其以银行内部底单的记载内容等来主张老梁存折上的存款已被老梁本人支取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再次支持了老梁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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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会点轻功👣刚到巴基斯坦就没体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