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法律条文在李治时期达到真正的完善。李治即位之初,便命长孙无忌、于志宁等人以

时光慢流淌 2025-03-08 15:29:22

唐代的法律条文在李治时期达到真正的完善。李治即位之初,便命长孙无忌、于志宁等人以《贞观律》《武德律》为基础,修改制定出了《永徽律》十二篇,共502条,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全国。 永徽三年(公元652年),李治命长孙无忌编纂《永徽律疏》,用于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重要原则和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以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律文与律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永徽四年(公元653年),唐高宗批准颁行《永徽律疏》,共30卷,史称《唐律疏议》。《唐律疏议》中名例律列于全律之首,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共6卷57条,是统率其他各篇的大纲,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贯彻全律的核心。《唐律疏议》将官方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较好地完成了思想的制度化,被历代所宗奉,它不仅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代表作,也是历代正统法律思想的典范和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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