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5旬男子与女网友在酒吧喝酒后,在楼梯口等女网友为其取回随身物品。可女网友刚离开不久,男子就从楼梯摔至地面并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家属将女网友和酒吧经营者告上法庭索赔180万元。但法院认为女网友不应承担责任。
(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5旬男子冯某离婚后认识77年出生的蔡女士。二人于2005年登记结婚后,又于2008年时育有一子。冯某父母均已经去世。
2018年,网上认识离异单身的女子党某。
因冯某的交友软件信息显示其系未婚已育,二人相约见面后,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得知冯某已婚后,党某也与他人结婚。
虽然事发时二人都已经结婚,但二人还是经常以好朋友的身份,相约吃饭聊天。
2024年2月24日晚上21时许,冯某因在家无聊,主动邀约党女士到酒吧喝酒。
22时许,二人先后来到一家酒吧的包厢。期间,冯某共计点了8瓶330ml、度数为7.4的啤酒,与党某共同饮用。
凌晨2时许,党某结账后,与冯某一起下楼梯准备离开酒吧。期间,冯某因发现自己的包包没拿,让党某帮忙回去取。
党某离开前,因见冯某醉酒,让其扶住楼梯把手,不要离开,等其回来扶其下楼。
可谁料,党某回到原地后却发现冯某已经倒在一楼的楼梯地面昏迷不醒。
党某上前查看后随即拨打120求救。120到场后,党某随车前往医院并报警。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酒吧楼梯口处的监控已经坏了很久未曾更换,且有工作人员陈述称,其在楼梯口见到冯某时,冯某的口齿不清、明显是处于醉酒的状态。
同年3月1日,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冯某的死亡原因为:创伤性脑疝、右侧额颞急性硬膜下出血、右侧颞骨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等致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
家属认为:
第一,党某与冯某共同饮酒产生了安全照顾义务,可其却在明知冯某已经醉酒的情况下,疏于照看,将醉酒的冯某独自留在楼梯口,并导致冯某摔倒死亡,
党某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责任。
第二,酒吧作为经营者,其在提供服务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冯某醉酒后摔伤并死亡,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据此,家属将党某、酒吧经营者告上法庭,索赔冯某住院时产生的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0万元。
党某认为:
1、冯某平日喜欢饮酒,酒量也不差,其在4个小时内,喝3瓶半啤酒(330ml毫升、7.4度)不可能是处于醉酒状态。
2、现场勘查照片可以证实,冯某摔倒系酒吧的楼梯设计有问题所导致的。比如说,灯光昏暗、未设有地下氛围灯等等。
3、其在发现冯某摔倒后已第一时间拨打120并随车前往医院,其已经对冯某尽到了积极救助的义务,不存在过错。
酒吧经营者认为:
冯某与党某在包厢内聊天喝酒时,告知工作人员非请勿进入打扰,因此,工作人员无法第一时间得知二人的具体状况。
另外,党某是冯某的共同饮酒人,其在明知冯某醉酒的情况下,仍留其一个人在楼梯口处,党某承担责任的比例大于酒吧。
法院这样判: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酒吧作为经营者,对冯某有安全保障义务。可酒吧工作人员在发现冯某已经醉酒、而其同行人员党某又人单力薄的情况下,也未在其下楼时提供必要的提醒或者帮助,明显未尽经营的安全保障义务。
另,经营者既未在楼梯口张贴警示标识,也未采取专人看管、提醒客人上下行楼梯,协助通行等必要安全措施,存在过错。
其次,党某与冯某共同饮酒时没有劝酒,二人一起离开时,党某为了取回冯某遗落在包厢的个人物品,主动前往代劳。
因党某离开前已提醒冯某“要扶好楼梯,等我回来”,且已经第一时间拨打120并陪同救护车到医院直至家属到场,其已尽到了谨慎注意和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
最后,冯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对其自身安全负责,但其却放任自己的行为,未根据自身状况适量饮酒,而坠落楼梯致死,其自身负有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酒吧经营者承担20%、赔偿家属经济损失36万元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