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荥阳,保安半夜偷偷在业主的储藏室门口,偷业主家的电给自己的电动车充电,被业主

龙哥看法 2025-03-11 18:02:11

河南荥阳,保安半夜偷偷在业主的储藏室门口,偷业主家的电给自己的电动车充电,被业主发现了,业主上门理论,保安就说:“我要是早去推车20分钟,你们就不会发现,既然发现就赔你们50元,这不少了。”业主听了气了三天,气到进医院了。

3月11日,根据都市报道,在凌晨3点的时候,刘先生的父亲听到楼下储藏室有动静,他打开灯一看,才凌晨3点,他被吵醒之后就睡不着了,就下去,想看看储藏室到底发生了什么。

当他来到储藏室门口,眼前的一幕让他有些不愉快了,只见一辆红色的电动车正在充电,充电线正是从刘先生家的储藏室伸出来的,显然电动车的主人就是在偷他们家的电,给他的电动车充电。

刘先生的父亲看到这一幕很不舒服,这人也太爱小便宜了,竟然大晚上偷人家的电。

其实给电动车充电,就算充满,都用不了多少电,如果车主提前跟他们家说一声,他们也不会在意,毕竟给人方便就是给自己方便,能够帮助到别人也是一件很愉快的事。

可这个车主竟然趁着半夜,偷偷到别人的储藏室门口偷电,这就有些不道德了,刘先生的父亲心里自然不愉快。

不过他也没有把电拔掉,他还是心想着,可能对方也是迫不得已才充他家的电的。

他打算等天亮的时候,问一问对方为何要充他家的电,他回去了。

可到了凌晨5点,他又听到储藏室的动静,他知道充电的人来取电动车了,他躺不住了,就想下去问个清楚。

结果他来到储藏室门口,电动车已经不见了,没想到这个人速度这么快,他不甘心,就到处找那辆电动车,结果在保安住的楼下的门口,他发现了那辆红色的电动车。

他猜想那辆红色电动车就是保安的,他回去就和妻子说起了这件事,他妻子一听这件事就很激动,这保安胆子也太大了,竟然敢偷业主家的电,于是夫妻俩就去找保安讨个说法。

他们来到保安处,质问那辆红色的电动车到底是不是保安的,其中一个保安承认了。

当时夫妻俩就跟那个保安说,要给电动车充电,好歹也得跟他们说一声吧,半夜偷偷充业主家的电,这实在是说不过去。

本来夫妻俩就是想要保安的一声道歉,但保安却对此事满不在乎,还说了一句让这对夫妻恼怒的话。

他说:“我要是早20分钟推车,你们都发现不了。”

一听这句话,这对夫妻俩恼怒了,当时就和那位保安争执起来,另一个保安就说了,事情已经发生了,那就赔50元,这也不少了。

刘先生的母亲听了这句话,当时就气得胸口都有点疼了,这是钱的事情吗,这是行为和态度的事情,他们只是保安,是为业主们服务的。

现在好了,他们的服务不到位,还偷用业主的电,态度还如此不好,实在是太欺负人了。

刘先生看着母亲和父亲受了委屈,他就去找物业讨要说法,经理说,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们以后会加强培训。

但刘先生心里还是很不满意,因为他母亲被气了三天,已经进医院检查了,可见当时那个保安说了很多气他母亲的话。

他要求那个保安站出来向他母亲诚恳道歉,并且要赔偿相应的费用,还有进医院的费用。

发生这样的事情,很多人觉得这保安的行为不可原谅,开除他都不为过。

那么这个保安的行为有何问题呢?

首先,保安偷业主家的店,这是违法行为,不管他偷了多少钱的电,这都已经构成了盗窃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偷盗行为,不管金额是多少,都应当处罚。

其次,保安的职责是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是他们的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安是要为业主提供服务的,这个保安倒好,他侵害了业主的权益,他应当道歉并且赔偿。

除此之外,刘先生的母亲已经被气得去了医院,这件事都是由于保安有过错造成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造成这件事的后果,保安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你对于保安偷业主家的电,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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