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花760万买了一套房子,双方约定:房屋内并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

小李环球旅 2025-03-12 16:24:56

浙江杭州,女子花760万买了一套房子,双方约定:房屋内并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如有隐瞒,女子可退房。可女子装修入住后,意外从邻居口中得知:原房主的孩子在房屋内自杀。女子崩溃,找到原房主要求退房退款,可对方却不愿意,女子将对方告上了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2023年10月,王女士的母亲在小区跟几位邻居闲聊,聊着聊着,一位邻居突然问她,为何当初会买这套房子?

王女士的母亲有些不明所以,不知道邻居为何要这么问,在她的追问下,对方告诉她:2021年4月,原房主的孩子在这套房子里自杀了,当时警察都来了,邻居们都知道这件事情。

对方以为王女士一家是知晓这件事情的,因为价格便宜才买下的这套房子。

王女士的母亲把这件事情告诉给了王女士,王女士也懵了。

2021年1月,她跟着中介看了不少房子,一眼就看中了城西这套95平的二手房,原房主张大姐要价765万元,经过讨价还价后,双方最终决定以将近760万的价格成交。

为了买下这套房子,王女士还把自己老家的房子给卖掉了,决定在杭州定居下来。

2021年2月,在跟张大姐签订合同时,王女士就特殊情形跟对方作出约定:在卖家持有房屋期间,房屋内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等)。

要是卖家在签订合同前,隐瞒真实情况,存在欺诈行为的,买家有权依法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

双方就这些细节达成一致意见后,张大姐也提出了一个要求:为了方便自家孩子读书,想等到2022年3月再交付房屋。

王女士考虑了一下,觉得自己并没有急着入住,就答应了张大姐的要求,让她再继续居住一年。

2021年3月,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张大姐继续居住在这套房子里。

2022年3月,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到了,张大姐从房子里搬走后,王女士便开始着手装修、通风,于2022年12月,带着家人欢欢喜喜地入住了这套新房。

王女士一家在这里居住了10多个月,除了小区邻居不让他们家的孩子到王女士家来串门外,他们一家并未察觉到其他异常,也从未听人说起过这套房子是“凶宅”。

得知真相后,王女士决定先跟中介了解一下情况,可中介表示自己完全不知道这件事情。

王女士又联系了原房主张大姐,要求退房退款。

可张大姐却认为自己并不存在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的行为,孩子发生变故,是在双方过户后,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约了。 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王女士认为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房屋内没有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如有隐瞒,自己有权依法请求撤销合同及相关协议。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1、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卖家对房屋的真实情况负有告知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屋买卖是大事,卖方有义务向买方诚实地告知房产的真实属性,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状况、房屋用途、抵押、房屋重大缺陷等,以确保买方在充分了解房屋状况的基础上,做出购买决策。

虽然当前法律对于房屋是否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是否变成凶宅,并无明确规定,但这类房源在价格上比普通房源要便宜很多,甚至有些人家不愿意买这类房子。

“房屋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作为可能影响买方购买意愿的重要因素,卖方应当予以告知。

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的要求。

2、张大姐并未如实履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张大姐应当把房子里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等),如实告知给王女士。

并且根据约定:张大姐应当将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交付给王女士。

这些条款是写进了合同的,张大姐应当根据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张大姐在交付房屋时,并未将真实情况如实告知给王女士,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诉求,判决撤销双方房屋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大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王女士交付未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王女士可以请求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其相关协议。

一审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诉求,张大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还没有宣判结果。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样的看法呢?你支持哪一方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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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会点轻功👣刚到巴基斯坦就没体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