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一男子常年在外务工,答应每月给丈母娘5000元工资,让丈母娘帮忙带孩子,双方签订劳务合同。男子刚开始月月给钱,后来就少给,最后直接不给。丈母娘多次催促还钱无果后到法院起诉,要求男子支付劳务工资、房租等6.95万元。男子说自己常年在外,也没跟丈母娘一家人住在一起,凭什么要支付房租钱?可法院的判决却另有说法。 在2020年,马毅终于迎来了孩子的降生。当他把孩子抱在怀里的时候,倍感幸福,觉得他拼死拼活的工作都值得。 孩子的降生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喜事也是愁事,马毅喜得是后继有人,愁的就是他没办法陪伴孩子左右,因为他需要挣钱养家。 马毅跟周梅的女儿自从结婚后就一直在外务工,甚至在妻子怀孕期间都鲜少回来,毕竟来回一次的花销都快顶上半个月的生活费了。 而且马毅也深知,孩子出生后的花销要更多,所以他希望能在有限的时间里多赚点钱,让孩子过得别那么苦。 如今已经孩子出生,马毅肩膀上的担子更重,他不敢有一刻懈怠。他跟妻子都要外出务工,孩子的照看问题就成了一个大难题。 马毅不放心把孩子交给月嫂和保姆,于是就求到了丈母娘周梅的身上。 周梅对于带孩子肯定是有经验的,而且是孩子的姥姥,马毅是放心的。 但周梅却不太愿意,毕竟马毅首先想到的不是让自己的妈带孩子,而是找她,她心里难免不悦。 周梅嘴上说得虽然没那么难听,但是马毅还是听懂了丈母娘的话里有话。 于是马毅就提出一个建议,只要周梅肯帮忙带孩子,马毅愿意每个月给周梅发5000元的工资。 为表诚意,马毅和周梅在2021年10月1日跟签订了劳务合同。 当周梅看到第一笔工资到账的时候,喜笑颜开,嗔怪马毅太较真,她就是抱怨抱怨而已。 马毅可不敢把丈母娘的抱怨当是个笑话,这样也好,丈母娘拿了钱,应该会悉心照顾孩子的。 可天有不测风云,马毅遇到了很大波折,经济出现了困难,生活开支很大。 本来马毅起初是按月支付5000元给周梅的,没有办法只能跟周梅协商减少工资,每个月少给1000元,但不是不给,就先欠着。 周梅也不是不讲道理的丈母娘,而且人家不给,她也要不出来,只能先这么欠着。 这钱欠着欠着,就变成了一分钱都不给了。在2024年6月以后,周梅再也没收到过马毅给的一分钱,每次找马毅要钱,要么不接要么就不给,总归是要不回来钱了。 周梅一气之下将马毅告上法庭,要求马毅支付劳务工资和房租等费用6.95万元。 周梅本不想把家事闹得那么难看,要不是马毅答应了按照劳务合同支付工资给她,让她帮忙带孩子,她也不会跟女婿这么较真。 周梅知道马毅的不容易,在马毅说要少给1000元的时候并没有说什么,但没想到马毅竟然后来一分钱都不给了。 根据《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周梅认为,既然答应了,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工资。 但是马毅却提出了不一样的看法,马毅声称早在2024年4月17日就已经口头解除了劳务合同。 再解除前的合同义务已经都履行了,后来周梅是自愿带孩子的,不应该计算报酬。 至于周梅提出的要求马毅支付租房费用的说法,马毅觉得更是无稽之谈,毕竟他常年在外,不曾与周梅一家人住在一起,凭什么要他支付房子的租金? 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马毅跟妻子并非已经死亡,而且马毅跟妻子是有劳动能力,有经济收入的,那么孩子的抚养义务并没有转嫁到外祖父母,也就是周梅的身上。 周梅之所以愿意给马毅带孩子,一是处于对子女的关爱和照顾,二是因为马毅答应会支付劳务工资。 既然没有义务,那么周梅向马毅索要带孩子的开销费用也是合情合理的,马毅应该给出补偿。 马毅委托周梅带孩子,虽然双方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每月支付5000元劳务报酬,但马毅是没有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的。 但是周梅却是有权要求马毅支付报酬以及带孩子的必要开支的,所以法院支持周梅的诉求,判决马毅支付周梅劳务工资以及房租等费用6.95万元。 你怎么看待马毅支付丈母娘带娃费这件事呢?
没想到现在的恶婆婆还真不少,女子跟丈夫一起花了20万投资了一个枣厂,结果婆婆把他
【39评论】【49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