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一男子得知亲戚家的养鸡场死了十几只鸡,于是便电瓶车去了亲戚家,将这十几只鸡带回家打算喂狗,万万没想到,途中却被某监管部门拦住,随后以运输死因不明的动物为由对其罚了5万元,男子虽然不服,但是并没有交罚款,监管部门申请了强制执行。
据悉,男子张某家中饲养着好几条大狗,食量特别惊人,为了让狗都吃饱,张某也是开销不小。
听说亲戚家前不久陆续死了十几只肉鸡后,张某联系上了亲戚,希望亲戚把这些死去的肉鸡拿来自己打算喂狗,想着也不是人吃,亲戚爽快的答应了。
于是,张某便骑着电瓶车去了亲戚的养殖场,将11只死去的肉鸡带回去,结果在路上的时候,却遇到了相关部门的调查,相关部门认为,张某运输这些死因不明的肉鸡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于是对其做出了罚款5万的处罚。
不过,张某虽然不服,但是也没有缴纳这笔罚款,于是,行政机关向法院审理了执行,这个时候张某才意识到问题,于是向法院进行了说明。
从法律角度来看,监管部门做出的这一处罚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产品。
张某运输死因不明的肉鸡这一行为,显然违反了此项规定 。
不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动物防疫关乎大家的食品安全,病死动物如果处理不当,甚至是上了餐桌,那么,很可能会导致健康问题。
因此,行政机关依据动物防疫法对张某进行处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然而,张某的遭遇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处罚合理性和必要性的思考。从合理性角度看,张某主观上并没有恶意,他只是单纯地想将死鸡拿回去喂狗,并非用于经营或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用途。
而且,他所运输的死鸡数量相对较少,与那些大规模运输病死动物用于非法牟利的行为相比,危害性明显较低,或者说是不存在什么危害性,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处以5万元的高额罚款,是否过重?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所以,处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教育当事人和公众。对于张某这样的行为,且情节相对轻微的情况,除了罚款,是否可以采取其他更为适当的教育和监管措施,如责令其学习动物防疫知识、进行社区服务等,同样能够达到教育和预防的目的,同时也能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避免因过重的处罚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过大的生活压力。
最终,张某向检察院提起了监督申请,最终,行政机关撤销了原处罚,改罚张某3000元,对此,张某也表示满意并签署了处罚决定书。
最后,监管部门依据动物防疫法对张某运输死因不明肉鸡的行为进行处罚,有其法律依据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考量,但在处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上,或许还有进一步探讨和完善的空间。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综合权衡各种因素,做到既严格执法,又体现人文关怀,才是最应该考量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