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男子看到路边的三轮车上有一个电子秤,他拿起拔腿就跑,被电子秤主人发现后

小微的世界 2024-05-18 05:45:46

浙江温州,男子看到路边的三轮车上有一个电子秤,他拿起拔腿就跑,被电子秤主人发现后,他一加油门,骑电动车离开,结果撞上路边的大树,骨折了,为此花了21163元,他要电子秤主人赔偿,表示:电子秤才100多元,他的损失太大了。

(来源:瑞安市人民法院)

做小生意的阮华,看到摊前,半天都不见一个人影,生意如此惨淡,挣的钱都不够付房租,他实在有些烦闷。

于是就出去晃悠,想散一散心,顺便看看同行的人到底在卖什么,也想看看他们有什么法子,把生意做好。

他晃着晃着,突然发现路边的一辆三轮车,上面有一个崭新的电子秤,他看了一下四周都没有人,当时他就起了歹意。

因为他正想买一把电子秤,现在得来全不费功夫,他没有一点犹豫,拿起那个电子秤,准备回去做生意。

可就在这时,电子秤的主人张海回来了,大庭广众之下,他看见阮华竟然若无旁人地偷他的电子秤,他瞬间就气愤了。

他大喊道:“你在干什么?赶紧把我的电子秤放下!”

阮华当时听见了,斜眼一看,张海离自己还很远,所以他就假装没听见,拔腿就跑,来到自己的电动车跟前,然后一加油门,就往前冲去。

张海一看,这小偷也太猖狂了,都已经被人发现了,还敢拿着东西开车逃跑。

他自然气不过,跑到三轮车跟前,也一加油门,对阮华紧追不放。

阮华一看电子秤的主人在追他,他也丝毫没有放慢速度,反而猛加油门。

可他哪里跑得过张海,张海的三轮车可是摩托车,动力比电动车快多了。

他很快就追上了阮华,边追边喊,让他停下,可阮华就是视而不见,继续逃离。 于是赶上来的张海加快速度,突然右拐,想要逼停阮华。

阮华看到张海的车突然拐过来,已经来不及避让了,他直接就撞上了路边的一棵大树,人仰马翻。

事后,因为小小的一个电子秤,他被处以七日的行政拘留,这还不算,他还住了九天的院,一共花了21163元。

出院之后,他是越想越气愤,就因为一个100多元的电子秤,张海让他损失如此之大。

于是他以张海驾驶不当为由,要求张海赔偿,张海自然拒绝,为此阮华起诉了张海,赔偿他的损失。

那么阮华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支持?

1、阮华偷电子秤肯定是不对的,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阮华偷完电子秤之后,张海已经在大喊制止,在这样的情况下,他还拿着电子秤逃跑,虽然电子秤的价值很小,但是他的行为性质很恶劣,所以被处七日的行政拘留,是应该的。

2、阮华忽略了自己的过错,因为自己受伤住院花了两万多元,他认为,电子秤的价值远远低于他住院花费的2万多元,他的损失太大了。

并且他认为自己之所以会受到损失,是因为张海驾车不当,没有按照交通规则,突然加速右拐,才导致他人身受到损害,所以张海在这件事上是有过错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阮华一再强调,他之所以发生事故,是因为张海驾车不当,对他的人身造成损害。

如果张海不追他,也就损失100多元,可现在他损失两万多元,张海就应当赔偿。

3、张海认为自己之所以会追阮华,是因为自己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不法侵害,他去追张海,只是想要回电子秤,并没有想过要让张海受伤,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不但不用负刑事责任,更加不用负民事责任,具体到当时的实际情况,张海的电子秤被偷,阮华还在逃跑,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海开车去追,这是迫不得已的,他也是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并且他的行为并没有直接伤害到阮华,是阮华自己没有把车停下来,而撞上旁边的大树的。

因此张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4、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海以超过阮华的行驶速度逼停他,确实有一定的过错,但阮华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在进行,所以张海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电子秤价值虽小,但阮华的行为很恶劣,张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合情合理的,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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