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陵,傍晚,农妇干完农活准备收工回家,路过的醉汉,看着四下无人,将农妇推倒在稻田,对她实施侵害,农妇就拿软管勒死他,事后农妇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来源: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周秀珍是一个勤劳的农村妇女,她种了不少的稻谷,眼看稻谷开花,招来不少的虫子,她赶紧提着药水箱,放上药水,开始给稻谷喷药。
她种的稻谷有些多,忙活了一下午,天都已经黑了,她还有一些没有喷完。
但她还没有收工,继续忙碌,直到7点,天都黑完了,她才干完农活,收拾东西,准备回家。
可她弯腰的收拾农具的背影,正好被路过的许开明看见了。
他就喜欢勤劳的女子,正好那时他喝了不少酒,酒壮人胆,当时他就有一个大胆的想法。
于是他停下车,下来直接走到周秀珍跟前。
这可把周秀珍吓了一跳,她干农活那么久,时常这个时候回家,都没有发生过事情,现在突然有一个男子站在她前面。
她马上意识到来者不善,于是就准备逃跑,可还没等她准备跑,她就被许开明推倒在稻田上,随之许开明也扑过来了。
周秀珍害怕了,于是对着许开明的脸就是一顿乱抓,脚也踢着他。
两人搏斗了一会儿,周秀珍毕竟是干农活的,力气还是蛮大的,她将许开明推开,还摸到了自己药水箱的一根软管,她用力一拔。
成功将软管拿到手,随后反手就将许开明的脖子给勒住。
许开明没想到,这农妇力气还挺大的,脖子被勒住,他也不敢嚣张了,他害怕自己一动,周秀珍用力一勒,他就没命了。
于是许开明开始说好话,让周秀珍放开软管,他开车就走,不会继续侵害她。
可周秀珍面对一个壮汉,不敢大意,紧紧拽着软管,但她也不敢用力,害怕出事。
许开明站了起来,周秀珍也跟着站了起来,紧紧地站在许开明的背后。
许开明一直没有要走的意思,周秀珍也没有放松警惕。
两人从稻田对峙田埂上,足足有两个小时。 没有得逞的许开明就对周秀珍说:“你把我勒得太紧了,我都呼吸不过来了。”
他让周秀珍把软管松开,他送周秀珍回家,周秀珍也害怕勒得太紧了,就放松了一下下。
可就在这时,许开明转身反击,还好周秀珍没有放松警惕,马上将软管往后用力,并且咬许开明的手。
没过多久,许开明不动了,瘫倒在农田上,周秀珍以为许开明装死,就赶紧跑回家。
不过她事后越想越不对劲,害怕许开明真的有事,所以一大早她就拉着一个人去稻田,结果发现许开明死了。
看到这一幕,周秀珍腿都软了,意识到自己犯了事,她赶紧跑去自首。
那么周秀珍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呢?
1、从当时的情况来看,许开明已经明显想要对她实施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周秀珍拿软管勒许开明的脖子,并没有勒紧,很显然周秀珍并没有想伤害许开明,她的行为只是在保护自己,所以她的行为有防卫性质。
防卫行为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防卫行为需满足有不法侵害发生;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不能超越一定限度;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所针对的,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的条件。
在当时的情况下,许开明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张秀珍拿软管针对的也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她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
但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还要看当时的情况是否超越一定的限度。
2、如果防卫行为,超越一定的限度,是属于防卫过当,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1)、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2)、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 (3)、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 (4)、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周秀珍若是想伤害许开明,一开始的时候就会用力,但他们僵持了两个小时,很显然周秀珍并不想伤害许开明,只是许开明的不法侵害更加明显,所以她才会下意识保护自己。
在这种情况下,她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对许开明造成了危险,她只是想离开危险之地。
所以周秀珍的行为并没有防卫过当。
3、检查委员会经过研究认为,周秀珍对正在实施侵害的许开明采取防卫行为,在保护自己的情况下,造成许开明死亡,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
因此他们对周秀珍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面对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其实是可以实行特殊防卫的。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遇到不法侵害,一定要冷静,分析当时的情况,保护自己。(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