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鹰潭,一男子在路上捡到200元钱、一张银行卡及一张纸条。随后男子拿着该银行卡

滨培聊军事 2024-06-23 10:33:23

江西鹰潭,一男子在路上捡到200元钱、一张银行卡及一张纸条。随后男子拿着该银行卡来到ATM,并按照纸条上的一串六位数字输入密码,居然成功了。男子取出20000元后,又主动交回派出所,但仍被认定构成犯罪,这是为何?

宋先生在路上行走时,无意中发现地上有200元钱,打开一看,百元大钞里面还包着一张银行卡。再仔细一看,里面还有一张写着一串6位数字的小纸条。宋先生第一反应这是卡主为了防止忘了密码,而故意写在纸条上的。

为了验证自己的猜想,宋先生决定拿着银行卡去ATM验证一下,不曾想,这6位数字还真是这张银行卡的密码。随后宋先生鬼迷心窍,起了贪念并分四次取出2万元。

宋先生回家把此事告知妻子后,妻子表示这种行为不可取。宋先生仔细一想,有道理,于是其打算将钱存回银行卡上。可不曾想,由于卡主已经挂失,宋先生将银行卡一插入ATM,就被吞卡。

随后宋先生拿着20000元到派出所,向民警说明情况,并将钱送给公安民警。

后经警方调查得知,原来这张卡的主人是曾先生,其当时准备200元现金和银行卡交给侄子作为读书时的生活费,可其因为怕侄子忘记密码,所以又将密码写在小纸条上。

最终,警方仍认定宋先生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1、有网友不解,为什么宋先生主动将钱还回去,还会被认定为构成犯罪?

《最高检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非法取得5000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

也就是说,由于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拾到别人银行卡并到ATM取钱5000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因此,即便宋先生将钱还回去,也不影响其之前行为的定性。

具体而言,信用卡诈骗罪不仅是行为犯,同时还是数额犯。换句话说,即便是捡到的银行卡,宋先生唯一能做的是交给公安机关或银行处理,绝对不能拿着去取钱,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如果取钱金额超过5000元就构成犯罪。且只要取了这么多钱,就是犯罪既遂。事后即便存回去,也不影响其行为是犯罪既遂的定性。

刑法第196条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20万元罚金。

2、宋先生有三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首先,宋先生拿着20000元到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少40%以下基准量刑;

其次,宋先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少15%以下基准量刑;

最后,宋先生将20000元还给曾先生,减少曾先生的经济损失,不管有没有获得谅解,都可以减少20%以下基准量刑,获得谅解可以减少40%以下基准量刑。

综上,由于宋先生主观恶意不大、犯罪情节轻微、警方为其办理取保候审,且具有多个可从轻和减轻情节,故其最终可能会被判处缓刑。

虽然宋某最终可能会获得缓刑,但其因一时贪念而被刑事处罚的记录将伴随其终身,这一点,大家应当引以为戒!即不论在任何时候,都务必要遵纪守法,切勿动歪心思,否则必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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