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男子和女友分手8个多月后,找女友借电脑,两人在男子出租屋发生了关系,事后,女子吃了避孕药。但半个多月后,他们又发生了关系,女子忽然提出,自己怀孕了,让男子陪她去医院。男子觉得孩子不是自己的,拒绝并拉黑了女子。后来女子流产,她一气之下将男子告上法庭,称男子强迫了自己,索赔9万。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西安中院) 下班后,裴欢在楼下随便吃了点东西,慢慢悠悠回到了出租屋。 一天的工作让她非常疲惫,她美美的洗了个热水澡,便斜靠在床上开始玩手机了。 忽然,来了一通电话,是刘晨。看到这个名字,她心里咯噔一下,这不是别人,正是她的前男友。 他们两个都是辅导机构的培训老师,两年多以前,他们两个单位组织培训,偶然相识。 刘晨是个高个子,阳光开朗的男生,嘴巴又能说会道,很讨女孩子喜欢。而裴欢在他们同事里,绝对算最漂亮的,这两个人站在一起,简直是郎才女貌。 在朋友和同事的撮合下,他们很快成为了恋人。 刚开始,感情很好,下班之后两人几乎形影不离,但渐渐的,他们发现彼此并不合适,一次外出吃饭时,因为一件很小的事,他们发生了争吵,谁也不愿意低头认错,最终走向了分手。 裴欢心里想,他们分手都已经八个多月了,平时也没有再联系,他打电话到底干什么呢? 到底接不接?纠结了之后,她还是接起了电话,短暂的沉默后,电话那头传来了那个熟悉的声音。 “你在家吗?能不能帮我个忙。”刘晨的声音还是那么好听。 裴欢的脸热得滚烫,她回答在。 刘晨表示,他电脑坏了,想借一下她的。 她们是同行,她知道电脑的重要性,听着刘晨着急的声音,她不忍心拒绝,一口答应了。 于是,她把电脑送到了楼下。刘晨的家和她离得很近,她下去的时候刘晨还没到,她便慢慢的往刘晨家的方向走。 快到刘晨家楼下了,他才跑的气喘吁吁的来了。 好久未见的两个人,看到曾经的恋人,脸上不禁都泛起了红晕。既然到了家门口,刘晨就邀请裴欢去家里坐了坐。 房间里弥漫着一种莫名的氛围,到处都是熟悉的,他们仿佛又回到了曾经相爱的时光。 两人心跳加速,最终,冲动战胜了理智,两人发生了关系。 事后,刘晨觉得很不安,因为没有采取措施,他担心裴欢会怀孕,于是,他给裴欢买了避孕药。 裴欢吃了药后,身体有些不舒服,但她没当回事,一周后,她的下体开始出血。 又过了两周,两人再次发生关系,结果没几天,裴欢就告诉刘晨,她怀孕了,让刘晨陪她去医院流掉。 刘晨如遭雷击,他不相信这个孩子是自己的,所以拒绝了裴欢,而且还把她拉进了黑名单。 没办法,裴欢准备独自前往医院,但还没来得及去,裴欢就流产了。 事后,他对刘晨这种提起裤子就走的态度极为怨恨,她一气之下报了警,声称刘晨强迫了她。 警方通过调查,发现事实并非如此,最后不予立案。 裴欢非常气愤,一纸诉状将刘晨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 法庭上,裴欢表示,她与刘晨并不是男女朋友关系,她也不是自愿的,刘晨必须赔偿。 面对裴欢的控诉,刘晨表示,虽然他们已不是男女朋友,但当晚双方都是自愿的,而且,裴欢也没有证据证明孩子就是他的,所以,他拒绝赔偿。 对此,法院会怎么判呢? 1、裴欢作为成年人,和前男友发生关系导致怀孕,她自身有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两人已经分手,但裴欢还是和刘晨发生关系,这才导致裴欢不小心怀孕。 裴欢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身体情况有清晰的了解,结果却没能克制自己,导致这样的情况发生。 所以,裴欢应该承担一部分人身损害责任。 2、刘晨当然也有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晨发生关系后,已经导致裴欢怀孕,他居然选择拉黑裴欢,逃避责任。 这样不负责任的行为存在过错,刘晨应该承担裴欢的人身损害责任。 3、法院这样判决: 裴欢提出赔偿9万元,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赔偿,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根据裴欢的人身损害情况,计算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6万元。 最终,法院酌定裴欢承担40%的损害赔偿责任,刘晨承担60%的损害赔偿责任。 冲动是魔鬼,因为一次冲动,给刘晨和裴欢都带来不必要的损害,真的是后悔莫及!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