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与朋友在酒吧喝酒,隔壁一女子上完厕所回来,竟直接趴在男子肩膀上睡着了。男子见其身材凹凸有致,顿时起了色心。随后,男子将其带到宾馆里。女子醒酒后认为自己被侵犯,遂报警并将男子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男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可男子却辩称:两人并未发生关系,自己无罪。检方也认同男子的说法,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廖健30多岁,因为工作上的需要,经常在酒吧里消费。事发当天,廖健又约了几位客户在酒吧喝酒。
凌晨一点左右,廖健与客户喝了很多酒,头也有些晕了,他正准备带着客户进行下一个项目时,突然过来一名年轻的女子。
女子名叫孙婷,事发当天也跟着朋友在酒吧喝酒。只不过孙婷的酒量不好,三瓶啤酒下肚就头晕的厉害。
期间孙婷一人去厕所,方便完之后返回。可能是因为醉酒的缘故,孙婷竟阴差阳错的来到廖健的桌前,趴在桌子上呼呼大睡起来。
廖健一开始还以为是酒吧服务员,叫了孙婷两声,孙婷却没有任何回应。廖健这时确定孙婷已经喝醉,于是轻推了几下孙婷。
孙婷半闭着眼睛,竟然趴在廖健的肩膀上睡着了。廖健打量了一下孙婷,再加上闻着似有似无的香味,顿时起了色心。
在朋友的帮助下,廖健扶着孙婷离开酒吧,在附近的宾馆里发生了关系。
次日清晨孙婷醒酒后,发现身边躺着一个陌生的男子,而自己也一丝不挂,意识到自己被侵犯了,立刻打电话报警。
事后,法院一审认为,廖健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廖健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无罪,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晚,廖健正在跟朋友喝酒时,醉酒的孙婷突然趴在自己的肩膀上,期间廖健多次询问孙婷,可孙婷喝的不省人事。虽然将孙婷送至宾馆,不过两人并未发生关系。
根据专业机构的鉴定,在孙婷体内并没有检测出廖健的体液。孙婷虽然一丝不挂,不过身上也没有任何明显伤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 j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 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 j论,从重处罚。
为此廖健认为,自己不构成强奸罪。
孙婷辩称:
事发当晚与朋友喝酒,醉酒后孙婷独自一人去卫生间,因为神志不清才走错位置。孙婷与廖健并不相识,主动与其发生关系不符合常理。
孙婷的朋友供述,发现孙婷长时间未回后,朋友们在酒吧内寻找未果,通过酒吧的监控发现,是廖健将孙婷带走。监控中显示,孙婷当时依旧处于醉酒状态。
等孙婷恢复意识后,发现自己在宾馆内,身上一丝不挂,怀疑自己被侵犯,符合常理。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强奸罪。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关于孙婷主张被侵犯,因为在其体内并没检测出廖健的体液,身体上也没有任何明显伤痕,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进行佐证,法院认为,以强奸罪判决对廖健有失公平。
不过,两人确实共处宾馆当中,且均是一丝未挂的状态,为此法院认为,廖健构成强制猥亵。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法院判决,廖健构成强制猥亵,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尸是不能随便捡的,一捡就2年牢
会不会是被做局了 孙婷过往违法记录 职业?
主要是买付钱
戴套就不算强奸的真实写照吗?
女的趴男人身上也挨反过来男的喝醉趴女身上也挨……反正都是一死
如果是男的喝醉了,扒在了女生身上。算什么性质???
是不是戴避孕套不算强奸,这狗日的肯定,处理干净!
也就是说,缝纫机是踩定了。
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拣来的货多数不能要
有些女人靠这些谋生的
带套的重要性
不公平
下次去酒吧喝酒我都不敢撩妹妹了
万一是女的猥亵男的呢
飞来的横祸……按倒霉处理!
编吧,吹牛不打草稿
占小便宜吃大亏!
这事办得不漂亮
给你机会你不干,干了就不告
男人真命苦啊,横竖都是跑不掉
论带套的重要性
出来后让这个女的后悔,
仙人跳而已,先勾引你,然后不给钱就告你强奸
这个法官很聪明哟
小编说话前后矛盾,到底有没有发生关系,全凭小编一张嘴,前边说带到附近的宾馆里发生了关系,最后却又说什么也没做!
私耕别人自留田,最少也得判两年,如果精力实在好,不如努力赚点钱!
ai文章吧
意思就是完事给女的穿上衣服就不犯罪了?
法音普法!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