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邛崃,5旬大妈年轻时不顾父母强烈反对,执意要远嫁,并因此与父母的关系决裂。大

槿论看社会 2024-09-07 14:46:33

四川邛崃,5旬大妈年轻时不顾父母强烈反对,执意要远嫁,并因此与父母的关系决裂。大妈离异后,偶尔还会看望一下母亲,母亲去世后、4年内仅见过父亲一面且从未赡养过父母。可父亲也去世后,大妈却以其他4个姐妹未通知其见父亲最后一面、参加父亲葬礼侵犯其人格权为由,告上法庭,主张应赔礼道歉赔偿3万元精神损失费。但法院的判决亮了!

(来源: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姜大爷与老伴共育有5个女儿,除了二女儿远嫁没怎么回家看望他外,其他4个女儿都嫁在当地。

二女儿姜女士从小就叛逆,成年后因执意要远嫁,遭到父母的强烈反对,导致远嫁后与父亲关系决裂。

事实证明,父母当年的极力反对是对的。姜大妈远嫁没几年就因经常被家暴导致离婚并又回到当地居住。回到当地后,姜大妈还偶尔会回家看望下母亲。

2019年,母亲因病去世后,姜大妈仅出殡当天回来过一次。之后,就只回家看望过父亲姜大爷一次。

母亲去世后,父亲姜大爷由另外4个女儿轮流赡养、每个女儿负责照顾一个月,而二女儿则不仅没有赡养,还从来没有直接或者通过他人给过父母赡养费。

2023年,父亲姜大爷因病去世。事后另外4个女儿及所有亲戚朋友都没有一个人通知过二女儿姜大妈。

姜大爷下葬几个月后姜大妈才得知此事。姜大妈得知后暴跳如雷,并先后到4个姐妹家里讨要说法。但均被4个姐妹及家人赶出门外并声称这是父亲遗愿。

多次吃到闭门羹后,姜大妈将4个姐妹告上法庭。

姜大妈认为:

虽然其平时与父亲姜大爷关系不好,但从法律上讲,二人之间仍然是父女关系,其对姜大爷有祭奠权等。因此,姜大爷去世前及去世后,4个姐妹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其本人,导致其未能见父亲最后一面,也未能在父亲去世后参加安葬等祭祀悼念活动,侵犯其人格权,4个姐妹应当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据此,姜大妈主张4个姐妹应当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万元。

但4个姐妹却辩称:

姜大妈在父亲生前未尽到赡养义务。父亲不让姜大妈看望也不允许通知姜大妈死后拜祭,因此,没有通知姜大妈只是遵循父亲个人遗愿,故不存在侵权。

法院认为:

首先,姜大妈并未尽到赡养老父亲的义务,在其母死亡后四年内也仅仅见过老父亲一面,其父女关系可见一斑。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据此,虽然老父亲生前是否有遗愿不允许姜大妈参加安葬祭奠事宜,已经无据可查,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姜大妈未得通知见面是4个姐妹故意侵权所致,其未提交证据支撑,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其次,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祭奠权是近亲属之间对于已故亲属的祭祀权,包含权利人对亡者的哀思、怀念等精神利益,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祭奠权的取得不仅仅来自权利者对逝世者所具有的近亲属的身份,还应包括其对逝世者所尽的义务有直接的关联,

如果后辈未尽赡养义务,何来立场要求享有祭奠权,对于与遗体告别而言,在长辈生前对其进行赡养,照顾显然更有意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具体到本案中,姜大妈作为负有赡养义务的后辈,本应对其父亲具有赡养,关心,爱护等义务,但在老人在世最后四年期间只见过一面,显然未尽相应的赡养义务,

姜大妈作为老父亲的女儿,负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相应的义务,自然不享有相应的祭奠权,故不能以未被通知为由主张其祭奠权。即其该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最后,要求4姐妹赔礼道歉是基于人格权上的请求权,与姜大妈生前所尽赡养义务密切相关,故姜大妈主张4姐妹侵权致其丧失祭奠权于生活常理不符。

综上,法院驳回姜大妈的所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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