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男子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合同也签了,20万的购房保证金也付了,可在办理

晴澍聊社会 2024-09-20 18:13:43

福建福州,一男子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合同也签了,20万的购房保证金也付了,可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房主却不肯配合。后经多方打听才得知,原来这套房子要拆迁了,现在房主就想反悔。男子自然不同意房主反悔,于是将房主告上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来源:福建福州鼓楼区人民法院,文中人物均化名)

林云飞一直想要在福州有一套房子,到时候可以作为婚房,故以此目标一直努力着。几年后,林云飞差不多攒下了一套房子的首付。

后来,林云飞通过中介的介绍,看中了陈伟挂在中介的一套房。这套房子地理位置还行,就是房型老旧了一些,只要稍微装修一下,还是能住人的。

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双方最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林云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万元的购房保证金。

之后,林云飞开始办理贷款事宜,并多次催促陈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可万万没想到,陈伟一直找理由不配合办理过户,林云飞找中介协调,也无济于事。

后来从中介口中得知,原来陈伟那套房子被预告划入了征收范围,也就是说要拆迁了,所以陈伟不想卖了,打算看看情况到底是不是一定会拆迁。

可是林云飞把钱都付出去了,贷款也快下来了,现在让自己收手,那怎么成,而且自己买到了拆迁房是自己眼光好,自然不同意把补偿分给陈伟。

因此,林云飞一纸诉状将陈伟告上了法院,要求陈伟继续履行合同。

可是陈伟却辩称:

第一,二人只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以这套房子还不是林云飞的。

第二,况且这房子售卖后才被通知要拆迁,这属于情势发生了重大变更,我有理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林云飞与陈伟是自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签署合同的过程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林云飞既然已经支付了购房保证金,并开始办理贷款手续,那陈伟应当配合林云飞办理过户手续,已完成合同的约定。

陈伟迟迟不肯办理过户手续,且没有合适的理由,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因此,林云飞有权要求陈伟配合办理过户,或者要求陈伟承担违约责任。

2、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因情势发生重大变更,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案中,林云飞与陈伟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才得知要拆迁了,这的确属于无法预料的情形,但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陈伟的房屋拆迁所能得到的补偿,是按照现有市场价来定的,可能因为补偿的关系,稍微比市场价高一些,但达不到显示公平的情形。

因此,陈伟主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林云飞无奈同意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陈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林云飞相应的违约金,并承担了因违约而对林云飞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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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21 15:31

    要么是旧事炒冷饭,要么就是编的。现在给的都是房票,能卖现钱谁不要现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