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女子在食堂工作,下班换衣服的时候,突然听到有相机拍照的声音,女子立马上前,

岔气查理 2024-10-05 10:59:48

天津,女子在食堂工作,下班换衣服的时候,突然听到有相机拍照的声音,女子立马上前,制止了该同事,但是照片还是已经发送到了对方男性朋友的手机上。女子气坏了,把公司和拍照的人都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可拍照的人却说,自己是无心之失,而且已经要求朋友删照片了,女子还想怎样呢?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蔡芬是刚刚应聘到这家公司的食堂的,工作了刚刚一个来月。熟悉食堂工作的朋友都知道,工作人员每天都需要穿上定制的服装,下班之后再把衣服换掉。

案发当天,蔡芬刚把上衣脱掉,寻找自己衣柜的上衣时,听到了手机拍照的声音,蔡芬一看,是一名工友李琢拿着手机对着镜子上拍照,而镜子通过反光,也能看到赤裸上身的蔡芬。

蔡芬顿时瞪大了双眼,走到李琢面前,要求李琢交出手机。而李琢则立马反抗说,凭什么,自己又没做什么!

在蔡芬强硬撕扯下,李琢打开了手机,蔡芬看到,李琢不仅拍了照,而且还把照片发给了其一位男性朋友。

蔡芬顿时急了,质问李琢为何做这种见不得光的事情。李琢则表示,是自己一个朋友找其视频聊天,自己也不知道怎么耍这个手机,一不小心打开了拍照,然后照片不知道怎么就发过去了。

蔡芬要求李琢撤回照片,但是发现已经无法撤回了。蔡芬把李琢告到公司领导那里,公司领导却让蔡芬息事宁人,注意影响。

蔡芬表示,自此之后其经常晚上做噩梦,而且失眠,这件事给她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后来蔡芬又跑到医院治疗,但是始终没有康复。

蔡芬急了,觉得这事儿公司就是和稀泥,并且也在更衣室疏于管理,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隐私权被侵犯。

而李琢则是未经其同意,擅自传播自己的隐私照片,严重侵害了其隐私权,并且这件事还在公司内引起了各种议论,侵害了其名誉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由于公司的不作为和李琢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多次到医院看病,产生了相当大的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和李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万余元。

但李琢则严重不同意蔡芬的说法,李琢说:

1.自己并非有意侵犯蔡芬的隐私权,当时是一个朋友找其视频聊天,自己也没注意到更衣室的大镜子,当时因为手机操作不熟悉,也不知道按了什么键,导致蔡芬的照片被发了出去。自己是无心之失,并不构成侵权。

2.这件事情发生后,自己已经赔偿了蔡芬2000块,并被公司扣了3000元,同时也给蔡芬道歉了,应该说已经和解了。

3.这件事到现在已经发生了一年多,谁又能证明蔡芬产生的医药费是否因为这件事引起的呢?

公司对此则表示,公司在这件事情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该赔偿蔡芬,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责任,不存在任何过错。而且公司也不是公共场所,并不存在蔡芬所谓的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于李琢被侵犯隐私权,公司和蔡芬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蔡芬是在接受公司劳务派遣期间被李琢侵权,侵权事件并非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蔡芬被侵权的责任。

但是,李琢未经蔡芬允许,将涉及蔡芬隐私的照片发送给他人,已经侵害了蔡芬的隐私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现距离蔡芬隐私权被侵害已经一年有余,蔡芬亦无证据证明后续产生的医药费,交通费等费用与拍照事件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对于蔡芬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无法支持。

但是考虑到该事件发生,客观上会对蔡芬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困扰和影响,因此法院酌定李琢给付蔡芬经济补偿款6000元。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文章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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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0-05 22:00

    在更衣室和异性视频还说不是故意的?

  • 2024-10-05 14:20

    坚决不接受6000的赔偿,要求法院判决李琢脱光了也被蔡芬拍照后发给男性朋友,这样大家就扯平了

    伤心人 回复:
    我朋友想和蔡芬交个朋友
    清风徐来 回复: 伤心人
    你这是无中生友?
  • 2024-10-05 18:18

    就是成心的

  • 2024-10-07 12:59

    杀无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