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女子报警称男友在某五星级酒店内与两名女性发生关系,共花了6700元。

雪峰说法 2024-10-08 21:16:11

吉林长春,一女子报警称男友在某五星级酒店内与两名女性发生关系,共花了6700元。警方经调查核实后,对女子的男友作出了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可事后女子却找酒店讨说法,认为酒店提供的按摩项目带有色情服务,于是要求酒店给个说法。

(来源:看看新闻)

据悉,王女士的男友曹某在上个月入住一家五星级酒店。当时曹某看到酒店大堂有一个按摩的广告牌,上面还有座机电话。

就这样,曹某便联系了按摩店安排一位女子到酒店提供按摩服务。可谁知进来的第一位女子不仅年轻漂亮,身材也好。

在这名女子为曹某按摩时,她不断进行挑逗,曹某一时没忍住就和女子发生了关系,之后给女子转了3000多元的服务费。

曹某本来是打算按摩的,结果发生关系后更累了,于是就打了按摩店的座机电话,再次让对方安排一名女子到酒店服务。

这次来的女子同样年轻漂亮,不过身材更好。可在曹某接受按摩服务时,这名女子同样对曹某进行了挑逗,曹某还是没能忍住,和这名女子发生了关系,之后又支付了3000多元的服务费。

这两次行为彻底榨干了曹某,他索性就不按摩了,直接躺下睡着了。

第二天,王女士和曹某约会时,发现了曹某给两名陌生女子的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这才知道曹某竟然去嫖娼了,气得直接报了警。

警方介入后,曹某如实供述了嫖娼的事实。后警方对曹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虽然曹某被自己亲手送进去了,但王女士还未解气,她来到涉事酒店,找到了曹某说的那个广告牌,然后又找到了酒店负责人,要求该负责人给个说法。

酒店负责人表示,曹某嫖娼的两名按摩女子并非酒店的员工,酒店虽然与涉事按摩店存在合作关系,但并不知道按摩店提供非法服务。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

1、曹某的目的虽然是按摩,但不影响嫖娼事实的成立。

本事件中,曹某在与两名按摩女实际发生了关系,且支付了每人3000多元的服务费,这服务费明目上虽然是按摩费,但实际上是嫖娼费。

因此,曹某与两名按摩女的关系是卖淫嫖娼关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警方对曹某的处罚并没有问题。

2、酒店的确存在监管不当的问题,但无需给王女士说法。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曹某的人身和财产受损的,那酒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事件中,曹某在酒店内并未受到任何伤害,而且酒店并未提供按摩服务,虽然酒店只是推广了下,但实际提供按摩的是按摩店。

而且曹某作为成年人,其在发现按摩女提供的是色情服务时,完全可以拒绝,但曹某并未拒绝,所以酒店无需承担,更无需给王女士一个说法。

最后,涉事酒店作为一家五星级酒店,其寻找的合作方也应当进行严格审查。不过,酒店不承认曹某是通过酒店大堂的按摩店广告联系的按摩女,至于曹某到底是从哪里联系到了按摩女,就只有他自己知道了。但即便如此,酒店也应当做好监督审查工作,以确保不会再有这样的事发生。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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