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可恶了!”山西,一6岁女童寄宿在女老师家时,被女老师的亲哥哥两次侵犯,女老师

陈士杰聊社会 2024-10-16 18:14:42

“太可恶了!”山西,一6岁女童寄宿在女老师家时,被女老师的亲哥哥两次侵犯,女老师的母亲还将女童被侵犯时所穿过的两条内裤丢弃,并重新买了两条,以掩盖儿子的罪行。案发后,女老师的亲哥哥始终否认侵犯事实,还请了律师做无罪辩护,称公安机关没有直接证据,只有口头证据,且女童年龄还小,认知有限,所以都是胡说八道的。法院判了!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6岁女童小闫是一名学前班的学生,由于父母的工作很忙,且都在外地工作,家中长辈年纪也大了,所以无法照顾小闫,小闫平时都是寄宿在女老师任某家中。

任老师还没有结婚,所以一直和哥哥任某及父母住在一起,小闫就和任老师睡一个屋。

也许是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的原因,小闫一直都很独立懂事,这让任老师一家人十分喜欢,但是任某对小闫的喜欢却不仅限于长辈对晚辈。

在案发当日,任某因为意外弄伤了脚,不得不在家休养。小闫因为有点不舒服,也留在了任老师家休息,没去上课。

在任某的父母出门买菜时,任某忍不住对小闫下了手,小闫不停地哭喊,无助的求任某放过,但任某仍在小闫的身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伤痕。

不仅如此,在完事后,任某还威胁小闫,如果将此事告诉别人,就会让她上不了学。

小闫感到十分害怕,于是将此事隐藏在心底,谁也没有告诉。

任老师在事后发现小闫有些不对劲,但小闫又什么都不肯说。任老师还以为小闫是想爸爸妈妈了,所以好好安慰了一番,并偷偷联系了小闫的爸爸妈妈。

几天后,小闫得知爸爸妈妈要抽空回家来陪自己,简直高兴坏了。任老师因为有事,就让任某去送小闫回家。

可就在小闫整理自己的衣服时,任某再次对小闫实施了侵犯,然后以同样的方式威胁小闫不得将此事告知任何人。

小闫回到家后神情落寞,这让父母心疼坏了,以为是他们把小闫一个人丢在任老师家,所以有点不开心。

可是小闫的母亲很快发现了不对劲,在不断追问之下,小闫终于将自己被任某侵犯的事说了出来。这一消息对小闫的父母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小闫的母亲气得果断报了警。

在接受审讯时,任某始终不承认侵犯了小闫,称自己的脚还受伤着,所以没能力侵犯小闫。

可警方经过调查,坚持认定任某的行为涉嫌强奸罪,并将案件移交到了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会怎么判?

1、《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本案中,法院调查发现,根据医院的诊断报告,可以确认小闫被侵犯的事实,但并未找到任某侵犯小闫的直接证据。

不过,根据公安机关提交的现有调查结果显示:

第一,任某具有作案的条件和时间。

从小闫陈述的两次被任某侵犯的时间来看,其中一次是任某的脚受伤在家与小闫独处的时间,另一次是任某送小闫回家时的独处时间。

从时间上来看,是吻合的。

第二,小闫虽然只有6岁,但已经能够辨别是非,且能清晰表达自己的意思。

根据小闫的描述,侵犯他的人是脚上有伤,且缠有纱布的一个叔叔,这与任某当时的情形十分契合。

而且公安机关在对小闫做真人混合辨认时,将任某以及任某的父亲交由小闫指认,小闫能很快的指认出侵犯自己的就是任某。

第三,袁某为帮任某掩盖犯罪事实,伪造了证据。

在公安机关对任某的父母进行询问时,母亲袁某称小闫来到家里住时,只带了两条内裤,一条是粉红色的,一条是黄色的。

父亲任某某也证实了这一事实,而且看到袁某将这两条内裤丢弃,后又给小闫买了两条新的。当时任某某还问袁某,好好的内裤丢了干嘛,袁某只是说喜欢小闫,所以给买新的穿。

虽然全案的证据还有所瑕疵,但经过公安机关提交补充证据和给出合理解释后,可以证实任某存在两次侵犯小闫的事实。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任某构成强奸罪,处以有期徒刑。

但是任某不服,他坚持认为自己无罪,于是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任某的辩护律师也做了无罪辩护,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合法。

任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均不属于直接证据,且大部分证据都是小闫的陈述以及公安机关的推断,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所以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对于定罪量刑的证据,法律明确要有对应的事实,且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且证据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任某的诉请,维持了一审判决。

任某还是不服,又进行了申诉,但同样遭到了驳回。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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