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鄄城,男子酒后翻墙进入女邻居家,见女邻居正躺在床上玩手机,强迫女邻居脱掉裤子

陈士杰谈国际 2024-10-19 18:05:27

山东鄄城,男子酒后翻墙进入女邻居家,见女邻居正躺在床上玩手机,强迫女邻居脱掉裤子。2分钟后,男子正要离开,女邻居与其发生冲突,过程中男子用刀划伤女邻居的手指。女邻居的儿子报警后,男子提出赔偿想要私了,被拒绝后主动去派出所自首。可男子却说:是女邻居主动开门的,并没有强迫她!法院该怎么判?

(案例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物为化名)

高尚民49岁,初中文化,家住在鄄城县,以务农为生。因为一向懒散惯了,高尚民一直未婚。

事发当天,高尚民在外喝酒回来,路过邻居郑培霞门口时,见四下无人,另翻墙进入郑培霞家中,准备偷几只鸡。

进入堂屋后,高尚民见郑培霞正躺在床上玩手机,对高尚民没有任何戒备,高尚民遂动了情,上前去扒郑培霞的裤子,欲与其发生关系。

期间,郑培霞激烈反抗,甚至拿起厨房里的菜刀。不过高尚民身强体壮,不仅将刀夺了过来,还将郑培霞的手指划伤。

2分钟后,高尚民逃跑。郑培霞随即来到儿子家中,将此事告诉了儿子,儿子选择报警,并找到高尚民讨要说法。

得知郑培霞已经报警,高尚民提出赔偿,希望能够私下解决。遭到拒绝后,高尚民主动到派出所自首,承认与郑培霞发生关系,但并非是强迫。

事后,公安机关以涉嫌qj罪对高尚民进行刑拘,后移交检方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高尚民有期徒刑6年。

高尚民不服提起上诉,坚称自己无罪,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天高尚民经过郑培霞门口,是郑培霞主动打开的房门,这一举动让高尚民认为,是郑培霞愿意与其发生关系,并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不具备qj罪的构成条件。

另案发后,高尚民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存在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检方意见:

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取证,在郑培霞的体内、床单上,检测出高尚民的DNA,另在厨房的刀具上,有郑培霞本人的血迹,现场物证与被告人、被害人的供述相吻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备qj罪的构成条件是:以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回归到本案,事发后郑培霞第一时间找到儿子,并选择报警,基本证明与高尚民发生关系,非本人意愿。

另查明,郑培霞与高尚民之间,平时基本上没有任何交集,关于高尚民提出“主动开门”的供述,不符合常理。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高尚民翻墙进入郑培霞家中,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还导致被害人手指受伤,已经构成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本案中,高尚民声称并没有违背郑培霞的意愿,却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而根据现有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法院认为,高尚民构成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本案中,检方认为被害人郑培霞为老年人,且被高尚民划伤手指,应对其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若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综上法院判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高尚民的违法行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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