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男子得知妻子在家中被他人搂抱,与对方争执后发生肢体冲突,男子被打伤住院46天,对方两人被拘留、罚款后,男子起诉索赔2.4万元,对方却说是男子动手打人有错在先,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朱某、杨某和崔某是同村邻居,都住在新蔡县月亮湾办事处刘庄村委孟塘,事发当日正值农历正月初六,朱某、杨某饮酒后,于晚上20时许,去崔某住宅找他喝茶。
寻找崔某未果后,两人从二楼往下走,期间,朱某见崔某妻子身材漂亮、长相秀丽,趁着酒后对她实施搂抱、猥亵,被强烈挣扎后方作罢。
事后,崔某妻子电话将此事告知崔某,朱某、杨某离开崔某家往回走,在路上碰见崔某,双方为刚才发生的事情发生争吵并引发厮打。
朱某、杨某将崔某打伤,经新蔡县月亮湾医院诊断,崔某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软组织损伤、右上颌窦囊肿、2型糖尿病,住院花医疗费8487元。
经公安机关鉴定,崔某损伤程度系轻微伤,经调查,朱某涉及猥亵和殴打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和44条,朱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
杨某因殴打他人,被警方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事发后,双方始终未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崔某遂将朱某、杨某一并诉至法院。
崔某认为,朱某、杨某酒后殴打自己,没有任何理由,警方已基于两人的违法事实,对两人进行行政处罚,请求法院判决两人承担连带赔偿损失24428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朱某、杨某辩称:
1.双方因口角曾经发生过纠纷,崔某对杨某辱骂后用手推,双方才发生厮打,朱某在拉架过程中也被崔某殴打,双方均有受伤。
朱某考虑以和为贵,没有对自己的伤情进行鉴定和住院治疗,本案起因是崔某造成的,朱某、杨某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2.崔某要求赔偿的项目、数额、标准有误。
崔某治疗糖尿病与打架无关,交通费、营养费不应支持;崔某治疗发生在疫情期间,期间崔某一直没有工作,不存在误工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要求过高。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本案属于健康权纠纷。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朱某、杨某二人事前饮酒,并有严重违法行为,对发生本次争吵进而发生厮打造成的损害后果有重大过错。
又因朱某、杨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崔某受到损害,根据共同侵权原因,两人应对崔某身体受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崔某请求赔偿的各项损失,因住院期间的治疗糖尿病费用支出,与两名被告的违法行为并无联系,该部分费用251元应由崔某自己承担。
崔某主张自己住院46天,但住院病历和费用清单显示,其中有24天既无医嘱单,也未产生治疗用药花费,崔某未举证证明该期间内医护人员对其进行了诊疗护理,崔某的实际住院日期应以查明的病历医嘱单为准,确定为22天。
根据法律规定和崔某的诉讼请求,崔某的各项损失计算为:医疗费7288元、误工费2061元、护理费27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660元、交通费酌定为200元,合计14063元,由朱某、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崔某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限朱某、杨某10日内连带赔偿崔某14063元,驳回崔某的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朱某、杨某负担。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