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某公司购进一车柴油被鉴定为不合格后,被市监局处没收违法所得2千余元及不

雪峰说法 2024-10-19 12:56:27

浙江金华,某公司购进一车柴油被鉴定为不合格后,被市监局处没收违法所得2千余元及不合格成品油4.96吨,并处罚款2.4万元。但公司不服并以其不明知柴油会不合格等为由,告上法庭。

(来源:浙江金华中院)

1月18日,某公司以7310元每吨价格购进0号车用柴油(VI)33吨并以7410元每吨价格对外销售。

1月20日,市监局接到举报后,对油罐车内的4.96吨柴油进行抽样检查。因初检不合格,市监局进行扣押,并对出库单、称重单等有关证据进行提取固定。

同日,市监局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从公司1号储油罐内抽取3L柴油样品。

1月25日,市监局将油罐车抽取的样品进行检测,检测报告认定送检样品为不合格。

2月8日,市监局将从1号储油罐内抽取的样品,又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也显示为不合格。

3月1日,某公司提出复检申请,

3月15日,市监局委托另一家检测机构对两次抽取的样品进行检测。

3月23日,另一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经检测上述样品的润滑性、运动粘度(20℃)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的标准要求。

8月15日,市监局要求该公司限期提供有关柴油采购与销售的发票、合同等材料。

最终,市监局认定货值为24万余元,责令某公司停止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没收违法所得2千余元及不合格成品油4.96吨,并处罚款2.4万元。

某公司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无果后,又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认为:

首先,产品质量法第13条第2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GB19147-2016《车用柴油》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GB252-2015《普通柴油》标准废止,工程机械用柴油应当遵循GB19147-2016《车用柴油》的标准要求。

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车用柴油的行为,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其次,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最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市监局经依法履行立案、调查、检测、复检、告知、延期、决定、送达等各项法定程序,查明事实后,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据此,一审驳回某公司的诉求。

某公司上诉时称,

第一,案涉柴油是从某大型石油企业购买的,其并没有主观过错,也没有违法的故意。

第二,市监局叙述2019年1月1日取消(普柴)的说法是错误的。2019年1月1日普柴纳入GB17411-2015《船用燃料油》范畴并作修改。

第三,根据国家规定《船用燃料油》、内河船用燃料油可以使用于工程机械,用于工程机械是合情、合理、合规、合格、合法的。

机械专用燃料油理应用于机械,而不是车用柴油。故市监局叙述工程机械、发电机组一定要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第三,其违法行为情节,处罚决定过重。

二审认为:

1、根据2018年第16号国家标准公告及GB19147-2016《车用柴油》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自2019年1月1日起GB252-2015《普通柴油》标准废止,而上述《车用柴油》的适用范围相应增加了“农业机械、内燃机车、工程机械和发电机组等压燃式发动机用柴油”,

即工程机械用柴油也需要遵守上述《车用柴油》的标准。而涉案柴油经过检验发现并不符合该标准要求。

2、由于该标准属于为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故认定并适用产品质量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并无不当。

3、至于某公司提出的船用燃料油可以用于工程机械的主张,由于缺乏依据,难以认可。GB17411-2015《船用燃料油》的适用范围是“海洋和内河船用柴油机及其锅炉用燃料油”,并不包含工程机械。

4、产品质量法第4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并不是说生产者负责,销售者不用担责。

5、产品质量法第55条规定,销售者即使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是规定不予处罚。

考虑到不合格指标差额较小,危害性相对较轻,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公司存在主观故意。故市监局决定减轻至处货值0.1倍罚款。相对于法定的幅度1-3倍,已经体现极大的包容审慎性。

综上,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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