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溪,退休男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6年。男子被羁押、服刑期间社保局给其多发了10个月的养老待遇共计2720元。社保局停发后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还在服刑的男子告上法庭。但男子认为,自己被刑拘后都没出去过,存折在侄子那里,与其无关。法院最终这样判。
(来源: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法院)
男子吴某早年参加了辽宁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后,吴某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可吴某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却因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事后还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判决生效后,吴某被依法送往监狱服刑。
吴某被刑拘后至其刑事判决书生效前,社保局持续给其发放了10个月的养老待遇共计2720元。社保局发现后才停止发放吴某的相关养老待遇。
事后社保局为了追回多发给吴某的2720元,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还在监狱服刑的吴某告上法庭。
社保局所述的不当得利,全部都是吴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发放的,吴某都没有拿到这笔钱,所以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吴某对此非常纳闷。
但监狱根据相关规定,还是安排其应诉。
吴某应诉时辩称:其工资折在侄子家中存放,事后了解到是侄子取走了这笔钱,侄子没有将钱给到其、其也不打算要了,所以其没有不当得利,故其没有返还义务。
那么法院最终是如何评价本案的呢?
第一,社保局根据《关于做好审计重点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服刑人员自羁押起的养老保险金不应予以发放”,
以及《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中“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应当停发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对吴某作出停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社保局在吴某被羁押、服刑期间共计给其发放的2720元,吴某取得无法律依据,故属于不当得利,吴某负有返还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122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三,社保局发现并立即作出停止发放决定时,是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时间,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虽然社保局是在吴某被羁押3年后才提起诉讼的,但因社保局是在吴某被羁押10个月后才发现的,因此,3年诉讼有效期应当以社保局发现之日开始计算,所以社保局现在仍然有权起诉吴某并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第四,虽然吴某主张钱是被其侄子取走并占有,但与社保局形成合同关系的合同当事人是吴某。因此,对社保局负有返还义务的是吴某。
法院的意思是,吴某与侄子之间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即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因此,如果吴某主张其侄子将钱取走并占有,可另案起诉追回。
综上,法院判定吴某应当返还社保局2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