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节不保!湖南隆回,天黑了,大爷到邻居大妈家找丢失的猫咪,不巧,撞见正在卫生间洗澡的邻居儿媳,给人吓到了,第2天,大妈得知此事,非说大爷偷 看她儿媳洗澡,大爷怕事情闹大,上门找大妈解释,不料,二人打了一架,大爷起诉大妈4次,要求赔偿1.8万,大妈反诉,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陈金发73岁了,为了缓解孤独养了一只猫咪,可他发现猫咪已经一天没回家了,天都黑了,它能去哪呢?
陈金发背着手来到了邻居陈霞家,他心想小猫是不是跑陈霞家里了,这个老太太有时候也会逗弄他的猫。
这时候,天已经黑了,陈金发走到陈霞家门口,看到屋门没有关,他径直走了进去。
他走到昏暗的屋里,走到了卫生间门口,看里面有人,他就喊了一声:“在家呢?”
此时,陈霞的儿媳戴玲玲正在洗澡,家里只有她一个人,突然听到一个男人的声音,吓得她大声尖叫起来……
陈金发紧忙问道:“我是来找猫的,你看到我家猫没?”
戴玲玲心跳加速,急促的地说:“没有!我在洗澡!”
陈金发听说没有,就离开了陈霞家。
第二天早上,戴玲玲和婆婆陈霞说了昨晚的事情,还说陈金发半夜三更悄无声息的来家里十多次。
陈霞51岁,正是风风火火的年纪,她觉得陈金发没安好心,就是借着找猫来偷窥儿媳洗澡的。
陈霞气呼呼要给儿媳要个说法,说着就冲到了陈金发家。
陈霞来到陈金发家,没有好脸色,双手叉腰质问到:“你昨晚去我家,偷看我儿媳洗澡,你怎么那么不要脸!”
陈金发一下子涨红了脸,解释道:“我猫丢了,去你家就是找猫的,我怎么可能偷看呢!”
两人吵吵嚷嚷了半天,也没吵出结果,陈霞撒完气后,回了家。
陈金发越想越憋屈,这是什么事,自己都70来岁了,要被传出去,老脸往哪搁啊。
几个小时后,陈金发没有忍住,他还是去了陈霞家,想把事情说清楚,把误会解除。
陈金发到了陈霞家,只见她拿着一个碗准备盛饭呢。
陈霞看到陈金发进来后,她拿着碗没好气的问他又来干嘛?
陈金发为此又解释了一遍。
然而,不管陈金发怎么解释,陈霞就是不相信,她觉得儿媳不可能撒谎,就是陈金发偷窥了。
陈金发解释的口干舌燥,陈霞就是不信。
随后,两人越说越激动,直接吵了起来。
陈霞脾气上来了,伸手一碗砸在陈金发头上。
陈金发疼的龇牙咧嘴,反手去抓陈霞拿碗的胳膊,另一只手去打陈霞。
陈霞挣脱后,她冲进厨房拿出来一把菜刀,用刀背冲着陈金发一顿挥舞,把陈金发的额头砍伤。
陈金发彻底被激怒,他挥拳打了陈霞一顿。
转眼间,两人扭打在一起……
儿媳戴玲玲发现后,立马报警。
事后,经过司法鉴定,陈金发和陈霞身体都构成轻微伤。
1、陈金发未经允许,擅自进入陈霞家找猫咪,构成非法入侵他人住宅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款,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陈金发为寻找丢失的猫咪,未经允许闯入邻居陈霞家中,他的行为确实侵犯陈霞的住宅安宁权。
虽然,陈金发主观上是为了找猫,但客观上确实存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警方认为,陈金发不构成偷窥戴玲玲洗澡,而陈金发非法入侵他人住宅违法。
所以,陈金发被处以拘留3日的处罚,因为,陈金发年满70周岁,对他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但陈金发觉得自己“冤枉”,向法院起诉3次,均被驳回。
陈金发又以侵犯身体健康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陈霞赔偿1.8万元。
2、陈霞不服气,得知被陈金发起诉后,她提起反诉,要求陈金发赔偿1.3万元。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陈金发主动到陈霞家解释找猫一事,二人发生冲突,导致大打出手,陈金发有一定的过错。
但是,陈霞先动手拿碗砸了陈金发,后又拿菜刀背砍伤陈金发的额头,而陈金发都是在挨打后作出反击行为,所以,警方认定二人不属于互殴。
警方认为,陈金发和陈霞不构成互殴,但陈霞因为殴打他人,被拘留3日。
3、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04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法院认定,陈霞应该对陈金发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
陈金发73岁,也没有提供其工作证明,所以,他提出误工费的诉求,法院不支持。
而陈霞提交的鉴定书《聘请书》中有明显的涂抹痕迹,签章也不一致。
而且,提供的病例及医疗票据均为复印件,且未经出具单位复核盖章。
因此,法院认为陈霞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驳回。
最终,法院判决:陈霞承担70%的赔偿责任,约6300元。并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