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买了三份个人意外综合险后不到半年,就因为喝酒后出现甲醇中毒死亡。当女

雷雷说趣 2024-11-04 23:10:46

北京,一女子买了三份个人意外综合险后不到半年,就因为喝酒后出现甲醇中毒死亡。当女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认为女子喝下含有甲醇的白酒是为了自杀,所以拒绝理赔。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女子的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37万余元。法院这样判! (来源:北京金融法院) 高丽非常喜欢喝酒,平时吃晚饭的时候,总会和丈夫小酌几杯。 朋友们知道高丽喜欢喝酒,所以时不时的会搞点特别的酒送给高丽。 可不知是年龄大的缘故,还是长期喝酒的缘故,高丽突然觉得身体有些异样,于是去医院做了检查,后被医生嘱咐今后要滴酒不沾。 可是高丽已经养成了习惯,难以更改。不过,高丽也十分惜命,她之后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三份“阳光普照”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其中均包含了意外伤害身故险,保险金额100000元,保险期间1年。 然而在购买完保险合同不到半年,高丽就出事了。 事发当天,高丽和往常一样,吃晚饭时喝了点散装白酒,这是朋友赠送的,酒味香浓。然而喝完两杯后,高丽就出现了头晕症状,后被家人紧急送医治疗。 医院经过鉴定,确认高丽是甲醇中毒。可是尽管医生已经及时介入,但高丽中毒太深,最终没能抢救回来。 事后,两个女儿在整理高丽的遗物时,发现了那三份保险,于是就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 可是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高丽长期喝酒导致的甲醇中毒,所以这不属于意外伤害身故。对于自杀行为,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双方经过多次沟通,但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高丽的两个女儿就将保险公司给告了,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同时还要额外赔偿因高丽意外身故而产生的检测费、医疗费等,合计3.6万余元。 1、一审法院的意见是: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相应的保险金, 同时,保险合同第五条的免责条款中,明确写道: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支出医疗费用及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本案中,根据警方的调查,可以确定高丽的确喝酒导致的甲醇中毒,但警方却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因为警方在高丽家中发现了两个相似瓶子,其中一个大瓶的是朋友送的散装酒,其中没有甲醇,而一个小瓶的酒中含有甲醇,但无法确认小瓶散装白酒的来源。 警方认为此案并不属于刑事案件,而是非正常死亡案件。 也就是说,警方是认为高丽是误食了含有甲醇的白酒导致死亡,这属于意外伤害事故。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对高丽的意外身故赔偿33万余元,但驳回了高丽女儿的其他诉请。 2、保险公司不服,在二审中提出抗辩称: 高丽因甲醇中毒身故属于自杀行为,不是意外事件。 公安机关虽然排除了刑事案件,但也不能理所应当的认定为意外事件。高丽长期饮酒,她对自己家中的酒应该非常了解,也应该知道酒中主要成分是乙醇。 可是高丽却喝了含有甲醇的白酒而不自知,这不符合常理。 由此可见,高丽应该是故意喝了含有甲醇的白酒,所以这并非突发的意外事件,而是自杀行为。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醉酒或受酒精影响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根据调查,保险合同中已对该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提示,并且保险公司已就该条款对高丽尽到了提示和告知义务。 既然高丽是因为喝了含有甲醇的白酒,受到了酒精的影响而身故的。 因此,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当对高丽的自杀行为进行赔偿。 3、二审法院的意见是: 第一,保险公司主张高丽存在自杀行为。 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是,高丽的行为属于自杀,故不符合理赔条件。 可是依据警方的调查,只是排除了刑事犯罪的可能,并未认定高丽就是自杀。 这说明关于高丽自杀一说,其实是保险公司单方面臆想出来的,而对于这种不是他杀就是自杀的结论,纯属无稽之谈。 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高丽存在自杀的可能,故对于高丽自杀一说,本院不予采纳。 第二,保险公司主张发生在饮酒期间的事故以及食物中毒事故,均属于免赔情形。 但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显示,高丽最后一次饮酒时间,距离高丽出现甲醇中毒现象,隔了14个小时。 由此可见,高某是否因为饮酒而导致甲醇中毒,并未得到验证,而保险公司亦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 综上,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请,维持原判。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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