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男子与妻子离婚后,未成年的儿子也被妻子带走抚养,男子只能隔段时间探望一

小鲨看法 2024-11-05 11:21:06

陕西西安,男子与妻子离婚后,未成年的儿子也被妻子带走抚养,男子只能隔段时间探望一次。一次意外的机会,男子发现自己的儿子竟然随了妻子的姓氏,这让男子无法接受,把同意变更儿子姓氏的派出所告上法院,请求把法院判令派出所把儿子的姓氏改回来。

(来源: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男子张帆和前妻李莉在其儿子还小的时候就离婚了,因为儿子年龄尚小,需要母亲的呵护,所以儿子就跟着李莉一起生活。

等到孩子上小学的时候,李莉觉得,孩子姓张,挺不方便的,毕竟家里没人姓张,要是同学或者朋友问起来,也挺尴尬,所以李莉就向当地派出所提交了一份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儿子的姓氏,改为姓李。

派出所根据户口登记条例,依法对李莉提供的出生证,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等文件进行了审核,最后同意了李莉的书面申请。

就这样过了半年多,一直相安无事。可是就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张帆到学校探望儿子的时候,发现儿子的姓氏变了,经过打听,原来是前妻李莉不经自己同意,就贸然变更了姓氏。

这让张帆怒不可遏,嘴里暗骂道,你李莉这是让我老张家绝后啊!张帆找到李莉理论,可李莉却说,你张帆在这装什么家长,孩子需要爸爸呵护照顾的时候,你去哪里了呢?你不配做一个合格的父亲,凭什么让孩子随你的姓?

再说了,孩子大了,要上学了,家里一个姓张的都没有,同学们问起来,让孩子怎么回答呢?

眼看李莉这么坚决,张帆也是一肚子火,思来想去,张帆觉得这事还是得从根源上解决,不是派出所同意改的吗!那我就让派出所再改回来!于是张帆就把派出所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派出所变更儿子姓氏无效,并要求判令派出所把儿子的姓氏改回来。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首先,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因为被告公安局派出所具有对辖区内公民户口姓名进行变更登记的法定职权,属于适格被告。

其次,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具体到本案来说,张帆与李力协议离婚,二人的儿子由李莉抚养,但张帆作为其父亲仍是法定监护人,监护职责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其儿子作为未成年人,其姓名应由父母向登记机关申请。涉案派出所在明知张帆李莉已经离婚的情况下,未审查其变更申请是否与张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仅依据一方意思表示即将其儿子的姓名变更,其行为显属不当。

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帆的诉请,判令派出所将张帆儿子的姓名变更回来。

但派出所不服,立即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法院,派出所强调:

一审法院所谓的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属于内部指导意见,不能作为法律规定依据引用。其次里面提到了“公安部可以拒绝受理”,请注意,是“可以”拒绝受理,是中性词,并不是肯定性词语。

请求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帆的诉请。

但张帆认为,法律虽然规定了“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是自己的儿子已经有了既定姓氏,是其与李莉二人商量好一致共同确定的。在子女成年之前,变更姓名仍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派出所在父亲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确认变更行为侵犯了其监护权,不符合立法本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派出所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姓名变更登记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认为,如因离婚而引起对原生子女的姓氏争执,则按父母与子女的血亲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在离婚后不论子女随父或随母抚养,均不因以改变父母对原生子女依法律所应负担的抚养责任…

法院认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者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提到,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因此子女具体随谁姓是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涉及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问题,仍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不应由父母单方面决定。

涉案派出所明知李莉与张帆已经离婚,并未审查离婚双方就子女姓名变更事宜是否协商一致,随即变更其儿子姓名,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派出所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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