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通报市监所员工骂消费者狗东西##律师说法#
作为政府机构管理人员,素质太差了,对消费者进行侮辱,也属于侵权违法行为。
11月5日,山东济南一女士称,因消费维权问题打12315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所,由于未及时接听到反馈来电,在语音留言中被2名工作人员骂是“狗东西”。
管理人员侮辱谩骂投诉消费者是一种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得到尊重和礼貌的对待,而管理人员在处理投诉时使用侮辱或谩骂的语言,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交易环境。
在具体案例中,如山东济南市监所员工辱骂消费者的事件,这种行为不仅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也导致了相关部门的严肃处理。涉事员工被停职,相关市场监管所所长也被调离工作岗位,同时被要求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如果管理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对消费者进行侮辱或谩骂,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也可能触犯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