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姐姐为了更好的扶持弟弟,于是和老公商量把一套房子给弟弟一家居住,甚至还写了一份无偿赠与的承诺,随后,弟弟便将房子以1400万的价格卖了出去,并要求姐姐赶紧把贷款还清,姐弟俩因此心生嫌隙,于是,弟弟一纸诉状将姐姐告上了法院。
张丹与张浩这对姐弟,自幼便在同一屋檐下相伴成长,感情甚是亲密。姐姐张丹,向来对弟弟张浩疼爱得紧,哪怕是在自己结婚之后,这份关爱也丝毫未减,生活上,她会操心着弟弟的衣食住行,担心他有没有吃好、穿暖;经济上,只要弟弟遇到困难,她也总是毫不犹豫地伸出援手,尽力帮衬着。
张浩结婚后一直买不上房子,看着弟弟一家租房的辛苦,张丹和丈夫心里很不是滋味儿。经过一番商量,夫妻二人决定把这套房子让给弟弟一家居住使用,也好让他们能有个安稳的家。
于是,张丹夫妻俩郑重地向张浩出具了一份《承诺书》。他们自愿将张丹名下的这套房产无偿赠与张浩,而且还表示随时都可以去办理公证手续。
一转眼,四年过去了。这期间,生活依旧在不紧不慢地向前推进着。最近,张浩因为某些原因,打算出售这套房子。他想着,既然姐姐姐夫都已经把房子给了自己,那卖了换点钱改善下生活也是不错的。
于是,他便多次找到姐姐、姐夫,要求他们尽快偿还银行的抵押贷款,把那抵押登记给注销掉,这样房子才能顺利地进行交易。可姐姐、姐夫却有着自己的顾虑,他们觉得目前自身的经济状况可能并不允许这么做,而且当时把房子给弟弟,也是为了让弟弟能有一个容身之所,而不是仅仅居住几年后就卖掉。
谁知,张浩却直接以姐姐的名义,把房子以14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林某,双方约定首付款570万直接还掉贷款,第二期40万直接转给张浩名下,第三期790万由银行直接付给张丹的银行账户。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弟弟张浩因为惦记着那房屋解押款,便屡屡向姐姐、姐夫催讨。这一次次的催讨,就像一把把小锤子,不停地敲打着姐弟俩曾经深厚的感情,渐渐地,姐弟俩之间心生嫌隙,曾经的那份亲密无间仿佛被蒙上了一层厚厚的灰尘。
最终,矛盾彻底爆发了,张浩一气之下,将张丹夫妇起诉至法院。这一场由房产引发的纠纷,可不仅仅是简单的家庭矛盾了,它还涉及到了诸多法律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首先,虽然张丹夫妇出具了《承诺书》表示要无偿赠与张浩房产,并且还进行了部分相关权利的公证委托,但由于双方并未办理房产过户及赠与公证手续,所以在法律上,房产的所有权依旧是属于张丹的。
这就意味着,张浩并没有权利擅自以张丹的名义出售这套房子,他的这种行为其实是侵犯了张丹的财产权。
其次,对于林某来说,他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可能并不知道张浩并没有真正的处分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林某是善意取得,也就是他在购买房屋时是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且办理了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当然,此案例中还未完成全部产权登记手续)。
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由此林某有可能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如果林某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他与张浩签订的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他所支付的购房款也面临着追回等复杂情况。
再者,对于张丹夫妇而言,他们虽然有当初赠与的想法,但因为未完成法定的过户等手续,在面对张浩擅自出售房屋的情况时,他们有权利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要求确认张浩的出售行为无效等。
不过,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由于姐姐赠与弟弟的房子,尚未完成过户,所以,此时姐姐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时房子的所有权还是姐姐的,弟弟无权向姐姐索要房款,因此法院判决弟弟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