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村里组织村民义务挖渠埋水管,引自来水入户。男子挖到一根断肠草,放在沟边等下工后拿回家,谁知被好奇的村民品尝后中毒身亡,村民家属找到他索要赔偿,他被闹得焦头烂额拿出2.8万。没想到亡者家属拿走2.8万后,又把他告上法庭,要求再赔偿40万,最后法院这样判的。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村里要为村民引自来水入户到家,组织义务挖沟渠埋水管,村民一呼百应,积极参加。
饮水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的生活质量,村民们高兴坏了,大家干着活聊着天一片喜气洋洋。
袁杰唱着歌干活,调跑的没边,把临近的人都逗的笑翻天。
突然,他的榔头被啥缠住了,他以为是树根,可细看,这东西他认识,是断肠草!
这可是好中草药,袁杰知道母亲腿脚浮肿,正好回家煎水为母亲泡脚,活血化瘀,消肿止痛。
他把挖出来的一截断肠草放在沟边自己衣服旁喊道:这东西有毒,你们不许动它,然后继续干活。
然而,谁也没想到,同村的朱建军上厕所回来,捂着肚子喊痛,大颗的汗珠往下落,村民们围拢过来,问他怎么了?
他捂着肚子说只尝了口路边的树根。袁杰惊叫道:是不是吃断肠草?快,赶紧去医院!
大家手忙脚乱地把朱建军送进医院,尽管医生紧急抢救也已无力回天,朱建军中毒身亡。
朱家人哭天喊地、悲痛欲绝,在无尽的不舍中为朱建军办理了丧事。
随后,全家人披麻戴孝跑到袁杰家大闹,认为是袁杰挖的毒草毒死了朱建军,是他害死的朱建军,让他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袁杰大喊冤枉,是我挖的草,可我又没让你他吃,咋能怨得着我呢?
断肠草是中药材,虽然它有毒,但能治病,我放在自己衣服旁边,就是要拿回去给母亲治病用的。
放在我衣服边上也没碍着他的事,他要是不去拿,不去吃,能毒到他吗?再说了,他指不定吃的啥呢?谁能证明他吃的就是我放那边的断肠草呢?你们这不是讹赖人吗?
朱家可不管他咋说,反正人死了,就是吃了你放的东西死的,你就得赔偿,不然让你没好日子过。
袁杰被朱家人闹的焦头烂额,万般无奈下,最后协商袁杰拿出2.8万赔偿给朱建军家属。
没过多久,朱家就觉得这2.8万太少了,高度危险物都至人死亡了,出这点钱就想了事,也太便宜袁杰了。
于是,她一纸诉状把袁杰告上法庭,再次索要赔偿40万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
1、朱家认为,袁杰把剧毒的断肠草放在路边,造成朱建军误食后中毒身亡,他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朱家认为,断肠草有毒,袁杰却把它放在路边的公共场所,不妥善管理,造成朱建军误食身亡,袁杰存在严重的过错,赔偿2.8万就是承认他的过错,所以还需再赔偿40万。
2、袁杰认为,断肠草是有毒物品,但它也是药材可治病,他是要拿回为母亲治腿病,朱家人没证据证明朱建军吃的就是他挖的草。
《民法典》第1239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断肠草虽为有毒中药材,但袁杰挖出后放在路边自己衣服边,想拿回家为母亲治病,只要别人不去吃它动它,就不会被毒到。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袁杰让朱家拿出证据,证明是吃了他挖的断肠草造成朱建军身亡的。
他当初拿出2.8万赔偿,并不是承认自己有过错,只是被闹得无奈想想息事宁人,谁知朱家得寸进尺,欺人太甚。
3、最后法院判决。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民法典》第18条的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袁杰挖出断肠草,放在沟边,他衣服旁边,并且沟边为偏僻的山上,不是公共场所,断肠草虽有毒,但也是药材,并非法律违禁的高度危险物品。
朱建军品尝树根或是断肠草,作为成年人,也是他自发行为,并非是袁杰让他吃的,他应为自己的行为自担后果。
朱家人想证明袁杰挖断肠草是想侵害朱建军,需拿出证据。不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而袁杰把断肠草放在沟边衣服旁,准备拿家自用,并提示过附近的人不要动,他的行为并无过错。
最后法院判决:朱家索要侵害赔偿40万,事实和证据不足,驳回朱家的诉讼请求,袁杰无责。
袁杰后悔拿出2.8万,被说成认罪,他悔的肠子都青了!太冤枉了!
(人物为化名) 您认为袁杰拿出2.8万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