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江,一位游客在逛街时,来到一家银器店,相中了一个银碗。女老板称重后,说是1

大白啊 2024-11-23 15:07:01

云南丽江,一位游客在逛街时,来到一家银器店,相中了一个银碗。女老板称重后,说是177.5克,游客正要准备付钱时,却意外发现,碗底粘贴的标签上,写着145克。于是指责老板不讲诚信,没想到女老板竟然恼羞成怒,大骂道,没有钱,就别出来逛,简直就是垃圾!

事发这天,外地游客周士博到丽江旅游时,被路旁的一家银器店吸引住了,虽然小店门面不大,但是店里摆的银器却格外引人注目。 周士博不由自主地走进店铺,仔细浏览起来,这时,一个精致的银碗吸引了他的注意,只见银碗的表面非常光滑,散发出夺目的银光。 于是,周士博问银碗卖多少钱一个?女老板说先称重量,然后再乘以单价。 接着,周士博将选好的一只精致小巧的银碗交由女老板称量,女老板称完重说是177.5克。 周士博正要付款时,突然看到银碗的底部贴有一个白色的标签,上面标注着145克。 于是周士博对女老板说,这上面不是标记为145克吗,怎么称出177.5克了呢?

女老板满不在乎地说,标签上写的重量不对,我们都是按实际的重量计算价钱的。 你要是不放心的话,可以到别处再称,如果重量不对,我给你退钱。 周士博仍然心存疑虑,问道,银碗的底部标签上明明写着145克,你是如何多称出重量的?如果按你称的重量计算价格,那碗底粘贴的标签毫无意义! 女老板见周士博这么说,不想过多解释,而是极不耐烦地嚷道,走走走!没有钱,就别出来逛,简直就是垃圾! 周士博被骂后,心中非常烦闷,随后向当地的市监局进行投诉。 在市监局的介入下,女老板向周士博当面道歉,同时,这家银器店被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 从法律上讲,应当如何评价这件事呢?

1、女老板故意多称银碗重量的事情,构成了违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女老板明明知道银碗的重量仅为145克,却称出重量为177.5克的结果,违反了商品应符合国标、行标或者协议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2、女老板辱骂周士博是垃圾,已经侵害到周士博的人身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女老板恼羞成怒,非但不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反而对周士博展开人身攻击、恶意辱骂,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3、商家虚报银碗的重量,企图多向周士博收取价款的行为,涉嫌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女老板在对银碗进行称重时,将夹层的隔热胶也一并称重,显然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害到消费者周士博的合法权益。

正因周士博当面戳穿了女老板的诡计,导致女老板下不来台,所以才大声辱骂周士博是买不起银碗的垃圾! 女老板的欺诈行为被周士博给戳穿了,因此商家是欺诈未遂的状态,没有给周士博造成损失,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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