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富豪男子婚内出轨,生下私生女。原配又气又怒,于4年后患精神病去世。他去世后,父女俩因遗产发生诉讼,案子先后经历三审,最后法院判决女儿继承40%,共计761万。多年后男子去世,临死前留下遗嘱,他所有财产均由第三者和私生女继承。女儿认为母亲遗产都给了伤害她的第三者母女。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她继承20%,私生女继承80%。女儿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朱亚惠做梦都没想到,母亲死后,她和父亲竟因为遗产连打多场官司。
原本,她有一个幸福的家,父亲能干,母亲贤惠。
父母经过多年拼搏,成为当地有名的富商。她也活成别人眼中羡慕的女孩。
随着父亲生意越做越大,她和母亲开始遭遇一场又一场磨难。
先是父亲婚内出轨,母亲多次阻拦后,父亲不但没有悔改,反而辱骂,殴打母亲。
2004年,父亲竟和情人黄燕生下私生女朱丽博。
父亲无视母亲的感受,不仅婚内出轨,还跟第三者生下私生女。这是对母亲尊严赤裸裸的羞辱。
母女俩走出去,总会看到别人同情的目光,或讥讽的笑容。
在这样的精神摧残之下,痛苦无助的母亲患上精神病。
母亲患病后,她把母亲接到身边照顾。眼看母亲身体渐渐好转,父亲却突然把母亲接走。
父亲把母亲安排到一个出租屋里,由保姆照顾,而他则和情人私生女住在别墅内。
丈夫婚内出轨,生下私生女,原配被气出精神病后,被安排到出租屋,丈夫却和情人私生女住在别墅内。
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哪个女人身上,都是无法忍受,撕心裂肺的痛苦。
没多久,母亲去世。母亲去世后,朱亚惠和父亲因为遗产闹上法庭。
官司先后经历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法院判决母亲的遗产由父亲继承60%,她继承40%,共计761万。
这是朱亚惠因为母亲遗产和父亲打的第一场官司。
2023年6月,朱强去世。他去世后,黄燕母女拿出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写道:他身后一切财产均由黄燕和朱丽博继承。
遗嘱日期是2021年4月13日。
也就是说,早在朱强去世两年前,他就写好遗嘱,要把他所有财产留给第三者和私生女。
朱亚惠只觉伤心绝望。父亲婚内出轨,才造成母亲身患精神病早早去世。
父亲临死前,竟然把母亲的遗产也留给黄燕母女,这是对逝者的羞辱和再次伤害。
于是朱亚惠和黄燕母女,因为遗产对簿公堂。
朱亚惠认为,遗嘱上继承写成了继成,还有两处涂改。应确认为无效。
朱强作为当地有名的富商,有千万身家,可他却在临死前留下这样一份遗嘱。
他死后,他和原配的婚生女儿,把父亲情人和私生女告上法庭。
1、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该遗嘱是朱强的自书遗嘱,是他真实意思表示。虽有两处涂改和错别字构成轻微瑕疵,属有效遗嘱。
法院审理查明,朱强的遗产,应该为他的总资产减去上次判决中分给朱亚惠的761万,以及诉讼费和执行费等。
也就是说,朱强总资产减去774万。剩下部分是他的遗产。
第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朱丽博虽然是私生女,但她和婚生女朱亚惠享有同等继承权。且朱强遗嘱中明确表示,财产由黄燕和朱丽博继承。
因此,朱丽博应该继承朱强遗产中50%的份额。
第三,朱强在遗嘱中表示,另外50%由情人黄燕继承。
《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朱强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他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这部分遗嘱无效 。
也就是说,这50%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应该有朱亚惠和朱丽博二人平分。
但是,这些年来,朱丽波一直和朱强生活在一起,对朱强尽到了赡养和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院认为,朱丽博对朱强承担了主要抚养义务。应分得朱强一半遗产的60%。
综上,一审判决:婚生女朱亚惠继承朱强遗产的20%,非婚生女朱丽博继承80%。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不服,都提出上诉。
2、黄燕母女认为:
本案为继承纠纷,不应该适用婚姻案件中公序良俗的原则。
另外,朱强在写遗嘱时,其原配妻子已经死亡,他属于单身状态,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一审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剥夺黄燕50%的继承权。有违公平原则。
3、朱亚惠认为:
父亲婚内出轨,和黄燕生下私生女,把母亲气的犯病而死。
正因为母亲被气得得精神分裂,从未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临死前才未能留下遗嘱。
如果母亲好好的,她怎么可能会把自己的遗产留给伤害他的父亲?
至于朱丽博长期和父亲生活在一起,是父亲婚内和他人同居所致,不能简单认定对方尽到更多赡养义务。
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