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父亲出轨,母亲受不了刺激出现精神疾病,而后死亡。女子随后与父亲争夺母亲遗产,怎料,过程中父亲去世,还自书遗产将全部遗产留给情人和私生子。女子随后又与父亲的情人和私生子对簿公堂,争夺父亲的遗产。法院仅判决女子分得父亲20%的遗产,剩余的80%均由父亲的私生子继承。女子懵了,不服判决,表示欲向高院申请再审!(来源:红星新闻)
据悉,女子朱某的父亲20多年前出轨,并生了一个私生子。朱某的母亲因为受不了刺激,而后出现精神疾病。
之后,朱某将母亲接到身边照顾,但没过多久,父亲又将母亲强行带走,安置在一个出租屋里。
朱某看到父亲和第三者、私生子一家人其乐融融地住在别墅里,再对比自己和母亲的遭遇,便对父亲心生埋怨。
转眼多年过去了,朱某的母亲去世,朱某因为母亲的遗产问题与父亲发生争执,而后对簿公堂。
法庭上,朱某怒斥父亲家暴、虐待母亲,还婚内出轨,朱某的父亲则反怼朱某不孝顺、没有照顾自己的母亲。
《民法典》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27条规定,(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由于朱某的母亲并没有订立遗嘱,朱某与其父亲均是其母亲的法定继承人。
再加上,朱某的母亲系由朱某的父亲安排人照顾,且朱某也没有父亲虐待、家暴母亲的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朱某母亲的遗产,由朱某的父亲继承60%,朱某继承40%,分得761万余元财产。
一审判决后,朱某的父亲不服提起上诉,谁料,在二审审理期间死亡,上诉人由朱某的父亲变更为朱某同父异母的弟弟,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朱某与父亲的官司结束后,朱某又因父亲的遗产问题与父亲的情人及私生子对簿公堂,不同的是,这次朱某是被告。
而更令朱某万万没想到的是,父亲的情人及私生子还拿出了一份自书遗嘱,载明父亲将全部遗产留给情人和私生子。
由于涉案遗嘱写在一张笔记本纸上,还把“继承”写成了“继成”,还有两处涂改。朱某质疑遗嘱的真实性!
同时,朱某认为父亲的情人插足父母的婚姻,公序良俗,父亲的私生子与情人系利益共同体,均不具有继承人的资格。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由于朱某父亲的情人和私生子所提供的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且朱某亦无相反证据推翻涉案遗嘱的真实性。一审法院确定了涉案遗嘱的真实性!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朱某的父亲将自己的遗产留给情人,确实有违公序良俗。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故而,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父亲的遗嘱部分无效,朱某父亲的情人因违背公序良俗不能继承朱某父亲的遗产,朱某父亲的私生子可以依照遗嘱分得朱某父亲遗产的50%。
朱某父亲剩余的50%遗产,由朱某和其父亲的私生子继承,结合抚养义务情况,由朱某继承40%,朱某同父异母的弟弟继承60%。
综上,最终朱某父亲的遗产,由朱某及其同父异母的弟弟分别继承20%、80%。
一审法院判决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朱某认为这个判决结果让自己母亲的财产大部分流向伤害她的第三者及其子女,自己无法接受,欲向高院申请再审。
对此,不少网友表态,认为私生子不应该有继承权,支持朱某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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