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清镇,大爷买3千斤煤后发现卖家居然少给了2400斤,可大爷到当地市监局举报后

白羊登义文 2024-12-13 22:24:56

贵州清镇,大爷买3千斤煤后发现卖家居然少给了2400斤,可大爷到当地市监局举报后,负责人却说卖家是外地的。目前,卖家已退回多收大爷的1574元煤款并赔偿大爷3千元。上述负责人被停职调查。

(来源:百姓关注)

12月3日上午,王老伯因见有人开着车到当地卖煤,于是上前和卖家说要买3千斤。当时卖家一共有三个人,其中一人和王老伯简单交流后,就开始为王老伯装煤。

可王老伯做梦都没想到,自己买3千斤的煤,卖家居然才给了600斤,足足少了2400斤。也就是说,卖家才给了20%的量。

不知道卖家当时是怎么做到的。但他们确确实实这样骗了王老伯。这事对王老伯的打击很大,事后王老伯就到市监局求助。

可到了王老伯生活所在地的市监局后,负责人却和王老伯说,你要去找卖家肖某所在地的市监局投诉,肖某是流动商贩。

被当场质疑“难道对方生活在外省我们就要去外省维权”后,负责人张某才向王老伯索要相关信息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处理。

事后卖家肖某知道事情闹大,主动联系并给王老伯退了多收的1574元且向王老伯赔礼道歉。但王老伯的儿子认为,肖某骗老人太坏了,必须要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

后经协调,肖某又给王老伯赔偿了3千元。但市监局明确表示,会依法对肖某顶格处罚,至于之前要让王老伯自己去维权的市监局负责人张某,已被停职接受调查。

1、卖家肖某的顶格处罚是什么概念?

首先,在讨论对肖某的处罚之前,我们要先搞清楚其行为的定性。即肖某是商家、王老伯是消费者,故肖某的行为是欺诈。

欺诈是指商家故意以次充好、缺斤少两,致使消费者处于错误认知时多付钱款少得商品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故意欺诈消费者的,应当退回货款并支付消费者3倍货款的赔偿金;3倍赔偿金不足500元时按照500元赔付。

也就是说,由于肖某的行为属于欺诈,因此,其不仅要退回王老伯的买煤款,还要再支付王老伯三倍买煤款才算是合理的。

其次,构成欺诈,退一赔三只是商家对消费者所应当承担的惩罚性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按照卖家肖某少给了王老伯2400斤的煤,后来退给王老伯1574元来计算,双方的交易总额约在2千元左右。因此,根据最高可处10倍罚款的来计算,肖某的顶格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约2万元罚款。

2、属地市监局负责人张某为什么会被停职调查呢?其又会受什么处罚呢?

第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7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也就是说,王老伯向张某举报反映情况后,因违法发生地是由张某单位管辖范围,其有义务立案调查。即便立案之后发现是属于管辖地有异议的,也是由其单位移送,而不是让王老伯再坐车去外地维权的。

第二,张某的职位是市监局分局的局长,其他人还有可能是临时工,其能够担任分局局长应该是属于公职人员身份的。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至于张某的行为是属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亦或是形式主义等,要等调查后才能最终确认,但开除应该是不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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