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18岁男子因首先发现尸体并报案,却被公安机关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并被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4-12-20 17:04:23

内蒙古赤峰,18岁男子因首先发现尸体并报案,却被公安机关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并被法院以强J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男子在狱中多次写下血书,直到21年后才走出监狱。事后,案件真相大白,男子获得国家赔偿580万。男子:这是我一辈子的青春!

(案例来源:椒点视频)

周刚走出监狱的大门,重新看到自由的阳光的那一刻,他泪流满面,整整委屈了21年,他心中的委屈不知道该找谁诉说。

他始终无法忘记,21年前的那个夜晚,是他人生噩梦的开始。

那时候,他才刚满18岁,刚刚走出十年寒窗苦读的艰辛,就要走向自由的学堂,可谁知,一个善意的举动,他的人生彻底改变。

那天夜晚,也就是1988年7月1日,周刚出门办事,不小心遇到了两个衣衫不整的女子,躺在路边的草丛里。

周刚上去查看,发现女子已经没有了呼吸,他觉得事情重大,当即报警求助。

民警马上封锁现场,但因为技术手段的落后,当时路段也没有监控,案件成为了一桩悬案。

办案民警琢磨了一番,把周刚列为犯罪嫌疑人,认为他是贼喊抓贼,所以首先对他进行了收容审查。

被羁押4个月后,周刚正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没过多久,他就因涉嫌强J罪、故意杀人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件很顺利,法院审理后,直接以强J罪和故意杀人罪依法给周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走进监狱后,周刚更是郁愤难平,他不断提出申诉,但没人在乎他的诉讼请求。

为了能证明自己的清白,周刚不惜写下血书,申诉他的遭遇,要求司法机关还他一个清白,可谁知,他的希望一次次变成绝望,这些申诉没有任何人理睬。

直到2009年12月,周刚这才争取多次减刑走出监狱,这时,他已经服刑21年4个多月。从18岁走进监狱,失去了最美好的青春,到如今的39岁。

出狱以后,周刚还是不断申诉,结果却发现当年办案机关提取受害者的分泌物等关键证据丢失,而且没有做DNA鉴定,案件还是无从查起。

几年后,凶手因其他案件落网,为了争取立功,这才说出了当年案件的实情,周刚的案件这才真相大白。

得到案件的真相后,周刚再次找来律师,申诉他的遭遇。

他从18岁入狱,39岁出来,耽误了大好的人生,更是让他不明不白的蒙冤受苦这么多年,他提出国家赔偿。

目前,周刚在律师的帮助下,成功获得国家赔偿580万,这也是目前最大额度的国家赔偿。

虽然拿到了580万赔偿,但他的人生无法逆转,一辈子的青春换来这些赔偿。

对于周刚的遭遇,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刑事案件应该是重证实据,没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就直接给周刚定罪处罚,确实有点不合理。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在没有被告人供述,只有证据确实、充分的,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排除合理怀疑是必要条件。

一个人也许会犯错,但是几个单位都这么不认真,办了这么大的冤假错案,恐怕不是一句话就能解决的。

证据不足,还能定罪处罚,可想而知,案件是怎么办理的。还好只是判处死缓,周刚还有申诉的地方,要是当时死刑立即执行,后果就不堪设想了。

2、周刚申请国家赔偿,这是他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周刚遇到了冤假错案,被无缘无故的判处死缓,入狱21年多,毁了大好的人生。

周刚有权申请国家赔偿,但是再多的赔偿也平息不了他内心的委屈。

3、周刚获得580万赔偿,这也是国家对他的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院错误的审判,导致周刚失去了21年的自由和青春,因此,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标准给周刚进行赔偿。

580万看着不少,但也只能是周刚内心的一丝安慰,他的委屈和不甘,只有自己最清楚。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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