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女子谈了一个男朋友,还没有领证就生了娃,男友为了感谢女子,就买了一房子登记在女子名下,谁知好景不长,两人却分了手,女子无力承担月供找到了银行后才发现,自己竟然是担保人,顿时女子傻了眼。
熊女士和马先生相恋不久,熊女士怀孕并诞下了爱情的结晶,一个可爱的女儿。马先生为表达对熊女士的感激与爱意,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购置一套房产,并将其登记在熊女士名下。
由于房价高昂,马先生支付了首付后,不得不向银行贷款 230 万元,并以这套房产作为抵押。然而,两人之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最终分道扬镳。分手后,马先生像是切断了与这段过往的所有联系,毅然拒绝继续偿还贷款。
当熊女士心急如焚地找到银行,才惊悉自己在这笔贷款中的角色:马先生是贷款人,而她竟成了担保人。银行工作人员无奈地告知她,如果马先生拒不还钱,根据相关规定,她作为担保人是有义务偿还贷款的。
这犹如一道晴天霹雳,让熊女士有些不知所措。更让她震惊的是,熊女士发现马先生在办理贷款手续时,竟然使用了假的结婚证。面对熊女士的质疑,银行方面回应称,他们对于客户提供的虚假材料确实难以做到完全核实,但同时也表示,这种行为很可能涉嫌骗贷。
从民事法律角度来看,这起事件涉及多个复杂的法律关系。
首先,在房屋赠与方面,马先生将房屋登记在熊女士名下,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了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马先生的行为表明他有将房屋赠与熊女士的意愿,且熊女士接受了该赠与,赠与合同成立。然而,赠与并非毫无条件。
在这起事件中,马先生的赠与行为很可能是基于双方的恋爱关系以及熊女士生育女儿等因素,具有一定的目的赠与性质。
当恋爱关系结束,这种赠与的基础可能发生动摇。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目的赠与能否撤销,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赠与财产的价值、双方的过错程度等。
其次,关于贷款担保问题。熊女士作为担保人,在马先生拒绝还贷的情况下,银行有权要求熊女士承担担保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熊女士与银行签订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合同,那么银行向熊女士主张还款是有法律依据的。熊女士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马先生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从刑事法律角度分析,马先生使用假结婚证贷款的行为,极有可能涉嫌骗贷罪。
骗贷罪,在我国刑法中通常指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这起事件中,马先生使用假结婚证骗取银行贷款,这种欺骗手段符合骗取贷款罪的行为特征。如果银行因马先生的行为遭受重大损失,那么马先生将面临刑事处罚。所谓“重大损失”,司法实践中一般结合贷款金额、无法收回的贷款数额等因素综合判断。230 万元的贷款数额巨大,一旦无法收回,很可能被认定为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此外,银行在这起事件中也并非毫无责任。虽然银行难以对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全面核实,但依据相关金融监管规定,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负有审慎审查的义务。银行需要对贷款申请人的身份、婚姻状况、还款能力等重要信息进行核实。如果银行未能尽到合理的审慎审查义务,对于贷款发放存在一定过错,在民事责任承担上可能会产生相应影响。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恋爱中的赠与,还是涉及金融贷款等重大事项,人们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遵循法律规定,以避免陷入类似的法律困境。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