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欺负人吗?四川,一女子在丈夫去世后,独自带着两个孩子外出打工。在得知家里房

沛山评生 2025-01-14 12:19:23

这不是欺负人吗?四川,一女子在丈夫去世后,独自带着两个孩子外出打工。在得知家里房子拆迁分新房后,女子便赶了回来,却发现两套新房已被自己的小姑子卖掉,女子随后找到小姑子理论,对方却理直气壮声称,“老房子是从你公公那买来的,自己有权卖房!” (来源:四川观察) 李雪梅和丈夫许春辉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和大多数人一样,许春辉外出打工赚钱,而李雪梅则家里负责照顾孩子,虽说日子过得穷点,但好在一家人在一起,对未来则充满希望。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许春辉在外打工过程中因一场车祸与世长辞。 由于家里失去了顶梁柱,李雪梅和孩子陷入了窘迫的境地。 然而,现实的情况也让李雪梅顾不得悲伤,她必须要坚强起来担负起抚养两个孩子的重任。 于是,李雪梅遂带着两个孩子来到城市里打工。自此,她风里来雨里去,省吃俭用,该经历的苦头一点也没少吃,只为给孩子们提供一个好的成长条件。 可即便如此,李雪梅抚养两个孩子还是觉得有点力不从心,艰难度日。 几年后,在同外出老乡的一次聊天中,李雪梅意外得知自己所在村子很早之前就划入了拆迁范围,按照她家的房屋面积,可分得两套新房。 李雪梅听后顿感枯木逢春,她像抓住了救命稻草般,赶紧收拾东西带着两个孩子往老家赶。 然而,事与愿违。到达村子经了解后,李雪梅才得知自己老屋所分得的两套房子已经被自己的小姑子许春萍给卖掉了。 李雪梅找到许春萍家并向其质问此事,“许春萍,咱们家老房拆迁分的房子,你凭什么卖了?”李雪梅开门见山,眼神直直地盯着对方。 许春萍脸色一沉,毫不示弱地回道:“这房子是我盖的,拆迁分的房当然归我,我想卖就卖。” “你别胡说!”李雪梅忍不住提高了音量,“明明是我和你哥一起重新修的,你怎么能说是你盖的?你根本没资格分房!” 原来,这老房子的故事颇为曲折。许春萍未出嫁时,和家人一起盖了这房子,房本上写的是父亲的名字。 后来,许春萍嫁了人,李雪梅则进了许家门。 随着时间的流逝,老房子渐渐变得破旧不堪,每逢下雨天,屋内就会漏雨。 为了给家人一个安稳的家,李雪梅和和丈夫四处借钱,对房子进行了大规模的翻修。这次翻修,几乎是推倒重建,花费了他们大量的心血和积蓄。 见与许春萍说理未果,李雪梅便又找到婆婆想让其为自己说话。 可没曾想,婆婆一见面,竟没好气的表示,房子已经被李雪梅的公公卖给了小姑子,小姑子处置新分的房屋并无不当。 此外,她还怒斥李雪梅多年对其不管不问,从来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更没有权利去分房屋。 李雪梅的心彻底凉了。她知道,自从丈夫去世后,自己因为没能在身边照顾公婆,在他们心中已经成了外人。 李雪梅觉得坐下来协商解决问题已断无可能,而且自己已经不受婆婆、小姑子待见了,索性打破幻想,直接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雪梅没有丝毫犹豫,遂一纸诉状将许春萍告上了法院。 从法律角度来看,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1、李雪梅对儿女具有抚养义务,对婆婆又是否具有赡养义务呢? 《民法典》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也就是说,只有子女才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这其中并不包含儿媳。 本案中,许春萍对李雪梅的婆婆赡养,理所当然,但李雪梅并没义务去赡养婆婆。 当然,从道德角度来看,丈夫去世后,这一部分的责任的确会落到李雪梅身上。 2、房子被李雪梅的公公卖给了小姑子,是否合法? 虽然房本上写的是公公的名字,但实际上,在老屋翻新后,房屋的产权归李雪梅夫妇及儿女、公公共同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公私自将房子卖给了小姑子,系无权处分,该行为应当归为无效。 3、老房子拆迁所获,又应如何进行分配呢? 房屋归李雪梅、丈夫、两个儿子、公公共同所有,即每人能够占有五分之一的份额。 由于丈夫意外去世,对其所拥有的份额应当按照遗产进行继承处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系第一顺位继承人,也就是说,李雪梅、两个孩子及公公各能占李雪梅丈夫所拥有份额的四分之一。 这样一来,公公能够拿到的份额顶多是五分之一多一点。 李雪梅一方拥有绝大部分房产份额。 最终,法院认定房屋归李雪梅所有,对于其公公所持有的份额,则由李雪梅折现予以返还。 家人之间需要相互体谅!李雪梅经历丧夫之痛,又独自抚养孩子,其中的艰辛可想而知。 作为公婆、小姑子,本应伸出援手加以襄助,又怎敢觊觎她的财产并加以欺辱呢?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关注@贤哥说法 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品百味人生。 正版 法律常识全知道 法律知识案例大全 法律问题一本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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