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喝就看不起你,喝了又后悔!天津,为了争一口气,男子舀了一杯马桶水一饮而尽!朋友也履行承诺,将此前承诺的1万元转账给男子。没想到3个月后,朋友有些后悔了,想把钱要回去被拒,一怒之下将男子告上法庭,称打赌的1万元是不当得利!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
据悉,在2023年6月份,张某应邀参加朋友刘某组织的酒局。
期间众人喝的兴奋了,胡某跟张某开起了玩笑,称只要张某敢喝一口马桶的水,他就给张某1万元!
张某一开始不相信,结果胡某为了证明自己的诚意,让刘某担任见证人,并事先将1万元转账给刘某。
张某见对方动了真格,不喝的话肯定让对方看不起,竟直接从马桶里舀了一杯水,咕咚咕咚几口便喝了下去。
刘某见张某履行承诺,于是将1万元转账给张某。
没想到半年之后,朋友们再次提起此事,胡某越想越觉得自己亏大了,于是找到张某,称当时都是开玩笑的,且一万元也不是小数目,能不能归还?
张某想都没想,直接拒绝了胡某的请求,两人还因此撕破脸皮。
气愤不已的胡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归还不当得利1万元,并提出以下理由:
围绕其诉求,胡某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当时给刘某的转账记录,参加酒席朋友的证词。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胡某认为,当时的情况是几位朋友均喝了酒,便以开玩笑的方式约定,只要是张某喝一口马桶水,胡某就转账1万元。
另外,胡某与张某之间也形成了赌约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故胡某给张某转账的民事行为无效。
张某辩称:
虽然在当时大家都喝了酒,不过神智均清醒。至于一万元的赌约,也是胡某完全自愿,并非强迫。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具体到本案,张某按照约定喝了马桶水,胡某向张某转账1万元,应视为无偿赠与,故张某没有义务归还。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胡某给张某转账的一万元,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还是无偿赠与。
法院审理时查明,胡某自愿以1万元为约定,使张某喝下马桶水。其行为对张某的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民法典》第六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事后胡某后悔,要求张某退还一万元,这对张某有失公平。
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张某与胡某的赌约违背公序良俗,但是胡某要求张某归还赌约的行为,也对张某有失公平。
综上,结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张某酌情归还胡某5000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