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女子因与丈夫不孝顺且还辱骂公婆被公婆告上法院要求搬走。事后女子因怀恨在心,公公从病重到去世都没有出席。婆婆去世后,大儿子将女子名字从父母的墓碑上去除。可女子得知后却又以侵犯其祭奠权、人格权为由,告上法庭要求大儿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邵大爷与李大妈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个儿子。
二儿子与女子任某是夫妻关系。二儿子结婚后,一直住在邵大爷位于某小区401室家中,即便自己已经买了房子也没有搬走。
2006年,邵大爷因二儿子夫妇俩天天吵着要分家产,要求二儿子夫妇马上搬走。
可二儿子夫妇不同意且还是因家产问题与邵大爷发生争执。邵大爷一气之下,告上法庭,要求二儿子夫妇马上搬走。
因房子登记在邵大爷名下,且二儿子名下也有一套房子,法院支持邵大爷的诉求。
2013年5月,邵大爷因病去世。父亲去世后,大儿子出资12.3万元购买墓地并将父亲骨灰安葬在某墓园且大儿子与管理方签订了协议。
协议约定,大儿子所购买的墓穴是双墓穴、每二十年为一期、大儿子需要每期交一次管理费。邵大爷下葬后墓碑下方处记载有二儿子夫妇以及大儿子夫妇的名字。
2022年,二儿子与妻子任某闹离婚。
2024年5月,母亲李大妈因病去世。
同年6月,李大妈骨灰与邵大爷合葬后,大儿子重新更换墓碑时,将二儿媳任某的名字抹去处理。
任某得知后到墓园准备重新安装墓碑,工作人员发现后因任某不是权利人将其驱赶出墓园。任某随即报警。
民警接警后,对相关人员作了笔录。
二儿媳承认2022年曾与丈夫闹离婚,但二人至今仍是夫妻关系;其主张墓地其与丈夫也有出资但却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
大儿子承认将任某的名字去除,但主张是母亲的遗愿。理由是父亲病重和去世时任某都没有出现,母亲不认这个儿媳。
亲戚证实,2022年,其与李大妈一起祭拜邵大爷时,李大妈说“反正他们要离婚,找时间把任某的名字从墓碑上去掉。”
另一亲戚证实,邵大爷当年告上法庭前曾说:“我怎么养了这么个儿子,娶了这么个媳妇,住我们的房子,任某还骂我们,轰都轰不走,实在不行,我找法院把他们赶走、我要和他们断绝关系。”
但任某不认可上述指责,并以其与二儿子仍是合法夫妻、其对公婆都有祭奠权、大儿子将其名字从墓碑上去除,侵犯其人格权及祭奠权为由,告上法庭,要求大儿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审认为:
首先,民法典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祭奠权是近亲属之间对于已故亲属的寄托哀思的权利,包含权利人对逝者的哀思、怀念等精神利益,属于基于近亲属关系享有的人格利益。
任某系邵大爷夫妇二儿子的配偶,其享有对邵大爷夫妇的祭奠权利,且应与大儿子等人平等的行使祭奠权。
其次,邵大爷下葬后,墓碑正面均刻有大儿子夫妇、二儿子夫妇的名字,表明双方均认可是共同为父母敬立墓碑。
大儿子在未与二儿子夫妇协商的情况下,虽表示其系因墓地出资、赡养父母以及母亲生前意愿等原因,将任某名字从墓碑上除去。
但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都致使任某无法完全按照传统祭奠方式表达对邵大爷夫妇的哀思,故大儿子的行为存在一定不当。
再次,考虑到大儿子的行为并不直接导致任某无法祭奠以及购买墓地款项以大儿子名义支付,进而认为其将任某名字从墓碑上除去,系事出有因。
故在此情况下,任某要求大儿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依据尚不充分,
最后,作为一种风俗习惯,祭奠在传统文化中占据特有地位。公民对已经去世的亲属表示祭奠,体现了社会基本的道德伦理观念,是社会全体成员在公共生活中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因此,希望后续对邵大爷夫妇的祭奠,大儿子与二儿子作为邵大爷夫妇的子女应在相互尊重对方权利的基础上相互协助,以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
综上,一审驳回任某的诉求。
一审宣判后,任某还是不服并提交银行流水,拟证明其曾于2012年7月到银行取款2万元,并交给丈夫让丈夫交给大儿子用于购买墓地的事实。
二审认为:
第一,祭奠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对死者进行祭奠的利益,该利益属于精神性人格范畴,
大儿子通过墓地承租人的身份便利将任某的名字从墓碑上抹除,该行为确有不当。虽然大儿子以父母赡养、母亲生前意愿等抗辩,但并不能使其行为合理化。
第二,大儿子的行为虽有不当,但任某庭审时认可其可以自由进出墓园,即其可以行使祭奠权,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