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男子被公司安排到女生宿舍外巡查,然而在巡查期间,他却被几名同事抓获,同事们均指认男子就是偷拍者,而且他当时还脱了裤子。公司迅速作出回应,开除了男子。可谁知男子不服,认为自己只是巡查拍照,并不是为了拍女同事隐私,即便该行为有错,公司也应当以教育为主,作出适当的处罚而不是直接开除,所以公司的开除行为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法院会怎么判?
(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该科技公司多名女员工向公司高层反映,称多次看到有人在对着女生宿舍拍照,希望公司高层能处理下。
公司高层认为此事事关女员工的个人隐私问题,于是安排了几名员工进行轮流巡查,而男子小张正是巡查人员之一。
事发当晚,轮到小张到女生宿舍外巡查,他带着手机来到公司大楼的楼顶,这个位置用以监视女同事宿舍外面最为合适。
然而正当小张在巡视时,6名同事突然也出现在了楼顶,随后将小张控制了起来。小张百般解释,但他们并不相信,当场就报了警。
后经警方调查,小张的手机内竟然存放了不少女性的半裸照片,于是警方将小张带回了派出所进行深入调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公司高层在得知此事后,立即对小张作出了开除处理。小张对此不服,他坚称自己只是按照要求巡查而已,拍照只是为了固定证据,且证明自己并未偷懒。
但是公司却认为,如果没有偷拍,民警就不会带走小张调查,于是并未理会小张的不满。
小张为此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公司的开除行为违法,但未获得支持。
之后,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小张认为:
1、自己是被公司安排去楼顶巡查的,自己当时用手机拍照,只是为了留存证据,并不是为了偷拍女同事。
2、即便自己的行为有过错,公司也应当以教育为主,作出适当的处罚。比如:警告、扣除绩效奖金等,而不是直接开除。
可公司却认为,小张的行为违反了作为员工的基本职业道德,同时也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女同事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所以必须予以辞退。
法院的意见是:
1、从警方调查的证据来看,小张的手机中存放着不少女同事的半裸照以及洗澡的照片。
由此可见,小张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偷窥偷拍,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规定员工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就可以开除,但是公司却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的,可以开除处理。
小张故意多次偷拍女同事,且在被抓住时还脱了裤子,这说明小张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那些被偷拍女同事的人格权。
同时,小张的行为还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员工职业操守的规定。
因此,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开除小张,并没有问题。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张的诉请。
小张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充分考虑他的实际情况和过错程度,判决结果过于严厉。
二审法院的意见是: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小张虽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按照《员工手册》以及《集团员工违纪处理管理规定》的规定,小张的行为侵犯了女同事的合法权益。
如果仅对小张作出警告或者扣除绩效奖金的处罚,而那这些被偷拍的女同事今后工作中势必要和小张接触,这会给女同事造成压力等负面情绪,对于公司的统一管理不利。
此外,小张的确存在偷拍女同事隐私照片和视频的行为。
因此,公司选择与小张解除劳动关系,合理且合法。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张的诉请,维持了一审判决。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