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参加公司年会时,因尿急翻越景观台护栏去厕所,结果不慎摔伤。后男子向公司提出申请工伤认定,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男子自行申请,获得了工伤认定。公司对此不服,认为男子这是自残自杀行为,故将人社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判了!
(来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林某入职该公司才1个月,正巧碰上了公司年会。而在公司年会的合影环节中,却发生了意外。
当时全体参加年会的领导和员工都在酒店的一处观景台合影留念,林某作为新员工,被安排在了最后一排。
也许是第一次参加这么隆重的年会,林某十分的紧张,这一紧张就出现了尿急的情况。林某因为站在最后一排,而且同事们还在调整位置,所以他打算找个地方先解决下生理问题。
林某四处张望了下,发现离观景台不远的走廊尽头有厕所的标志,但是如果要去厕所,势必会引起注意,万一让领导不满那就坏了。
因此,林某并未选择去厕所,他又观察了下,发现观景台旁边有一个一米多高的玻璃护栏,那玻璃也不是透明的,如果在那里解决,应该不会有人发现。
于是林某就趁没人注意时,悄悄躲到了玻璃护栏后。可谁知玻璃护栏后的空间狭小,下面还有一个花坛,护栏与花坛之间还有很大的落差。
但是人有三急时也管不了那么多了,林某脱了裤子就开始小解,然而就在他解决完准备离开时,可能因为太紧张了,所以一脚踩在了路的边缘上,结果不慎从护栏处摔下了花坛。
酒店工作人员发现林某摔伤后,立即通知了公司的负责人,并叫了救护车。后经诊断,林某存在跖骨骨折、跟骨骨折、跗骨骨折、腰椎骨折等伤情。
就这样,林某在医院住了几个月,直到完全康复后才出院。而在住院期间,林某就在思考能不能申请工伤。
为此,林某咨询了公司的人事,却被告知这种情况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因为这与工作无关,且不在工作的地点。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可是林某却认定,年会是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那么年会期间受伤,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特性,是可以申请工伤的。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林某自行去申请了工伤认定,没想到人社局一下就通过了,认为林某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并作出了《工伤决定书》
公司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没有成功,于是将人社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工伤决定书》。
公司认为:
1、公司在酒店举办年会,酒店已经提供了一切设施,包括了厕所的使用权。
2、合影的地点距离厕所并不远,走过去就一两分钟的事,可林某却翻越护栏到危险处解决,这完全不符合常理。
3、林某在入职后曾有多次自残、自杀情况,公司有理由怀疑林某当时并不是为了解决生理问题,而是想要自残或自杀。
综上,林某的行为不符合人之常情,其受伤是因自身原因所致,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
人社局则辩称:
1、林某第一次参加公司年会,有点紧张是难免的,而且人一紧张会出现尿急,也符合生理特征。
2、按照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和视频来看,在林某尿急时,公司全体领导和员工已经准备要合影了,此时林某如果要去厕所,需要穿过人群,这势必会耽误合影时间。
3、林某作为一名男性,其在尿急的情况下选择更为便利的方式,这符合人之常情。
4、公司在酒店举办年会,而员工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年会,这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即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特性。
综上,林某在年会上不慎摔伤,符合认定工伤的要求。
法院的意见是:
1、林某在酒店参加公司组织的年会,符合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这两个特性。
2、林某因工作中出现尿急而不慎摔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意外事故伤害的条件。
3、公司虽然主张林某的行为属于自残和自杀,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由于公司并未提交林某的情况不属于工伤的证据,故人社局认定林某的情况属于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请。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和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司并未提交林某存在自残或者自杀的证据,不公司主张林某系因个人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请,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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