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和女子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但是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两个月过后,因为性格不合,两人选择分开。男子要求女方退还26万的彩礼钱,而对方拒绝归还。男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女方还是拒不归还,甚至在母亲都快被羁押时,女子还说:“你先进去一天,我再救你。”
素材来源于:上海高院
张伟长得高大帅气,敏敏长得楚楚动人,两人一经人介绍,就对上了眼,都渴望与对方一生一世一双人。
双方父母看到两人如此情投意合,也甚是高兴,觉得自己的孩子终于找到了喜欢的人,于是就督促他们赶紧结婚。
这步操作正合两人的心意,于是开始筹备婚礼。按照当地的民风民俗,张伟愿意拿出26万彩礼迎娶自己心仪的敏敏。
敏敏也看出了张伟的诚意,觉得这家人特别尊重自己,而且家境不错,于是就欢欢喜喜和张伟举行婚礼,并且共同生活。
他们本想找一个好日子去办理结婚登记,可是婚后两人整天腻歪在一起后,发现很多地方性格不合,便有了推迟办理结婚登记的念头。
本想着两人互相迁就、互相磨合,看看能不能继续过下去,不过还没坚持两个月,两人确实觉得过得十分憋屈,于是果断及时止损,选择分开。
对于这段婚姻来说,有一个好的开始,却没有一个好的结果。但从长远来看,也并非坏事,两人各自重新寻找自己的幸福,也无可厚非。
但是结婚时候所用的费用,特别是26万的彩礼,张伟都已经给出去了,敏敏拿到这笔钱又不愿意退还,这就成了他们重新寻找幸福的障碍。
因为敏敏不退,张伟觉得自己和敏敏才生活了两个月,太亏了;如果敏敏退给了张伟,敏敏又觉得自己都和张伟生活了两个月,还退钱给他,也觉得很亏。于是双方在这笔钱上协商不下,一直纠缠不清。
张伟最后咨询了相关的工作人员,讲清楚了自己没有和敏敏办理结婚登记,得知这种情况下,彩礼是可以退的,于是理直气壮地告诉敏敏,这个钱一分不少,必须退回来。
敏敏又觉得人财两空,这26万在自己包里放着,就没有拿出来的可能。她心想这两个月就暴露了张伟的本性,让自己认清了他的坏脾气,不愿意和他生活在一起,他又想来拿回当初的彩礼钱,怎么可能?
张伟由于咨询过了,知道这笔钱有拿回来的可能,于是直接起诉了敏敏,要求归还这笔钱。
法院最终确实判决敏敏归还张伟26万,可敏敏接到这样的判决后,还是不服,一直不履行。
最后,张伟也不顾昔日情分,直接要求强制执行,因为他再次寻找幸福的时候,还需要彩礼。这笔彩礼不拿回来,怎么去寻找下一站幸福呢?所以必须想方设法拿回这26万元。
而敏敏觉得自己对这段感情也付出了,得到的钱财怎么又要原封不动地退回去呢?心有不甘,一直拖着不给。
即使法院的工作人员轮番劝说,敏敏还是不愿意归还。甚至当工作人员就要带走自己母亲进行拘押的时候,敏敏都还说:“你先进去一天,我再想办法救你。”都没有直接说要拿钱赎自己母亲。
路上,敏敏的母亲也害怕了,毕竟一把年纪了,为了女儿的婚事被拘押,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于是又给敏敏打电话,让她赶紧还钱。
最后敏敏说:“我不是不想还啊,现在只有16万的现金,其余的十万都用于其他地方拿不出来。”
工作人员看到后,知道他们也不是不愿意归还,而是确实凑不够这笔钱。既然这样,那还是协商解决吧,让敏敏直接先汇16万给张伟,剩余的十万在近期打入张伟账号即可。
这场闹剧才终于结束了,张伟虽然折腾了那么久,但终归还是拿回了自己的26万彩礼。敏敏折腾了这么久,26万的彩礼依然没有保住。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都已经结婚两个月了,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这样的彩礼能够全额退还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张伟与敏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上述第一项规定,从法律条文角度为彩礼返还提供了依据。
虽然张伟与敏敏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了两个月,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通常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判定彩礼返还数额的重要因素,若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且无其他特殊情况,如生育子女等,法院倾向于支持全额或较大比例返还彩礼。
本案中两人共同生活仅两个月,不存在需要对彩礼进行较大程度酌情扣除的特殊情形。
而且,没有信息显示女方对彩礼的使用存在合理且必要的情况,如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重大开支等,所以法院判决全额返还有其合理性。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