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林晓晴参加朋友婚礼时,不慎将1000元份子钱错随到了楼下成人宴的礼薄上。等她发现想要追回时,对方却各种刁难。林晓晴机智应对,想出一计,最终让对方心甘情愿地将钱转了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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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林晓晴的好朋友小芳要结婚了,她作为伴娘,自然是满心欢喜地前往参加。婚礼定在一家颇具规模的酒店,装修华丽,氛围喜庆。
林晓晴早早地就到了酒店,帮着布置现场,迎接宾客。小芳的婚礼在二楼的宴会厅举行,那里已经布置得如梦如幻,红色的纱幔、粉色的气球、还有那一张张幸福的新婚照片展板,都让人感受到了浓浓的喜庆氛围。
然而,林晓晴并不知道,这家酒店今天同时承接了两场宴席,除了小芳的婚礼,还有一场成人宴在一楼举行。当她忙完一阵,准备随份子钱时,却出了个小插曲。
一楼门口放着一张收份子的桌子,旁边坐着两个人,一个负责收钱,一个负责记礼单。
林晓晴以为这两个人是收小芳婚宴的份子钱的,于是她笑眯眯地走过去,将装有1000元红包的信封递了过去,还说:我是新娘这边儿的朋友,这个份子给你们。
那两个人接过红包,连声谢谢都没说,就直接记在了礼单上。林晓晴当时也没多想,毕竟随份子钱是常有的事,而且她也没想到会出错。
可是,当婚礼进行到一半时,林晓晴突然接到了小芳的电话。小芳在电话里焦急地说:晓晴,你随的份子钱怎么没到账?我刚才查了一下礼单,发现没有你的名字。
林晓晴一听,心里咯噔一下。她赶紧跑到一楼门口,发现那张收份子的桌子已经不见了。她四处打听,才知道原来那两个人是收成人宴的份子钱的,而她的红包已经错随给了他们。
林晓晴心里那个懊恼,1000块钱虽然不是个大数目,但对她来说也不是小数目。她赶紧找到酒店的工作人员,希望他们能帮忙联系到成人宴的主办方,把红包要回来。
可是,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酒店的工作人员告诉林晓晴,他们只是提供场地服务,并不负责宾客之间的财务问题。
林晓晴又试着联系成人宴的主办方,可是对方却百般刁难,一会儿说红包已经拆开了,一会儿又说礼单已经对不上了,总之就是不愿意还钱。
林晓晴气得直咬牙,她觉得自己太冤枉了。明明是好心随份子钱,结果却变成了这样,这钱也不能就这么算了了。
林晓晴灵机一动,想出了一个好办法。她找到酒店的前台,要求查看当天的监控录像。
前台一开始还不愿意,说监控录像不能随便看。但林晓晴坚持说自己的红包被错拿了,这是她的财产权益,她有权利查看监控。
前台拗不过她,只好调出了当天的监控录像。林晓晴仔细观看,终于找到了那两个收成人宴份子钱的人。她截下了监控画面,然后再次联系成人宴的主办方。
这次,林晓晴的态度变得强硬了许多。她告诉对方,自己已经找到了监控录像,证明了红包是被他们拿走的。
成人宴的主办方一听报警,心里就慌了。他们知道,一旦报了警,这件事就会闹大,对他们的声誉也会有影响。
所以,他们赶紧联系了收份子钱的那两个人,让他们把钱转给了林晓晴。
一、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这就是不当得利的法律定义。
成人宴的主办方及其工作人员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取得了林晓晴的1000元份子钱,构成了不当得利。
林晓晴作为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他们返还这1000元。
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成人宴的主办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得知林晓晴错随份子钱的情况后,仍然百般刁难,不愿归还,这明显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
因此,林晓晴不仅可以要求他们返还1000元份子钱,还可以要求他们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比如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
三、如何处理更好: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拒不归还不当得利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成人宴的主办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得知情况后仍然拒不归还份子钱,甚至恶意刁难、威胁林晓晴,那么他们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林晓晴报警处理是完全正确的选择。
林晓晴面对不当得利的行为,没有选择忍气吞声,而是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精神值得表扬和学习。(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昔日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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