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沈强热情地邀请了他的两位好友春节期间来老家游玩。特意在一家温泉酒店预订了两个房间,花费了7934元。然而,好友却因故无法前来。沈强提前半个月向酒店提出退房请求,却遭到了酒店的拒绝,理由是“定了就不能退”,这是酒店的铁规。沈强质疑酒店做法违法,但酒店经理却强硬表示:跟我讲法律就没必要谈了!
(来源:1818黄金眼)
沈强是个热情好客的人。眼看着春节就要到了,他心想着得好好招待一下远道而来的朋友。
他的两位好友,小张和小王,都表示对金华的美景和美食向往已久,特别是听说那里的温泉特别有名,更是跃跃欲试。
沈强一听,心里乐开了花。他琢磨着,得给朋友们安排个像样的住处,让他们好好享受一下。
于是,他开始搜寻起温泉酒店来。经过一番比较,他选中了一家口碑不错的温泉酒店,环境优雅,设施齐全,最重要的是,那里的温泉据说有疗愈身心的功效。
沈强毫不犹豫地预订了两个房间,一共花了7934元。他想着,朋友们来了,肯定得玩得开心,住得舒心。
他还特意打电话给小张和小王,告诉他们这个好消息,两人也是兴奋不已,表示一定会按时赴约。
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就在沈强满心期待地等待着朋友们的到来时,小张却突然打来电话,说家里有些事情需要处理,可能来不了金华了。
沈强一听,心里有些失落,但也能理解小张的情况。接着,小王也打来电话,说是因为工作原因,也无法成行了。
沈强虽然有些失望,但也没有太往心里去。他想,朋友们来不了,那房间就退了吧。
于是,他提前半个月给酒店打电话,要求退房。没想到,酒店的前台却告诉他,房间一旦预订,就不能退了,这是酒店的规定。
沈强一听,就急了。他说:我朋友们都来不了了,我留着房间干什么?你们酒店不能这么不讲道理吧?
前台却只是冷冷地回了一句:这是我们的规定,定了就不能退。
沈强不甘心,又找到了酒店的经理。他以为,经理会通情达理一些,没想到,经理的态度更加强硬。
他说:先生,您预订了房间,我们就给您留着了。现在您说退就退,那我们酒店的损失谁来承担?跟我们讲法律,就没必要谈了,因为这是我们的规定。
沈强一听,火冒三丈。他说:你们酒店的规定就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吗?我花了钱,却没享受到服务,你们凭什么不退我钱?
经理却只是摇了摇头,说:这是我们的规定,没办法。
沈强无奈之下,只好寻求法律帮助。他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他,酒店的做法是违法的。
沈强心里有了底,再次找到酒店经理,要求退款。这次,他带着律师的意见,态度更加坚定。
然而,酒店经理却依然不为所动。他说:先生,您别再闹了。我们酒店有我们的规定,退了您这一个,那以后我们的生意还怎么做?
沈强一听,更加气愤了。他说:你们酒店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我今天就要退这个房!
两人争执不下,他说:你们酒店这么做,以后谁还敢来?我今天算是长见识了!
一、酒店拒绝退款的行为构成违法:
沈强已预付房款,这意味着他与酒店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预付款是沈强为了履行合同而提前支付的费用,应当在其未实际消费时得到退还。
由于沈强的好友无法前来,他提前半个月向酒店提出退房请求。此时,酒店尚未提供任何服务,因此没有理由拒绝退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酒店未按照沈强的实际消费需求提供服务,因此应当退回预付款。
酒店拒绝退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构成违法。
二、酒店“不可取消”的规定涉嫌侵犯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自主选择权。这意味着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购买、购买何种商品或接受何种服务,以及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取消或变更合同。
酒店“不可取消”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即酒店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酒店“不可取消”的规定涉嫌侵犯了沈强的自主选择权,且可能构成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三、酒店应当履行退款义务
沈强已向酒店提出退房并退款请求,这是他的合法权益。
如果酒店拒绝履行退款义务,沈强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他可以向消协投诉、提起诉讼等。
综上所述,酒店拒绝退款的行为构成违法,且其“不可取消”的规定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酒店应当按照沈强的要求退回预付款,如果拒绝履行退款义务,沈强有权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