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深夜邀请女下属到酒店房间一叙,谁知男子的妻子突然出现。男子立即打扫了战场,并让瘦小的女下属从窗户的缝隙处爬出去躲避。可女下属一不小心从空调外机箱上摔了下去,不治身亡。事后,女下属的家人将酒店和男子夫妇一并告上法院,索赔91万余元。男子的妻子表示:这与我何干? (案例来源: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事发当晚是公司的年会,周某作为公司的领导,自然要参加并致辞。由于考虑到领导可能会在年会喝酒,所以有负责年会的员工就为领导定了酒店包间。 当晚,周某穿着笔挺的西装,开车带着妻子黄某一起前来。在年会结束后,黄某突然接到了闺蜜彭某的电话,称晚上一起去洗浴中心玩。黄某立即答应了下来,并告知周某今晚不回酒店住了。 周某见黄某离开后,打电话联系了女下属马某,让其立即赶到酒店。 马某并未立即答应,而是询问黄某是否在场。周某立即打趣道:“她要是在,我还能找你来?” 随后,马某便精心打扮了一下,然后赶到酒店敲响了周某的房间门。 周某从门上的猫眼看到是马某后,立即开门将其拽了进来,之后便进行了一些少儿不宜的事情。 然而就在二人到了关键时刻时,黄某突然打来了电话,称化妆品忘记拿了,自己已经到了楼下,随后不等周某说什么就挂断了电话。 周某顿时慌了,立即穿上衣服,并将此事告知了马某。马某更是吓得不知所措,等她穿好衣服后,黄某已经到了门口。 黄某刷卡后,准备推门进入,结果发现门竟然被防盗锁给反锁了,于是她大力敲打房门,让周某立即开门,不要耽误其时间。 在黄某敲了十几分钟后,周某才慌慌张张地开了门。黄某立即开口质问,谁知周某却哆哆嗦嗦地指着窗外说人掉下去了。 黄某顺着周某指的方向走去,到窗台后往下一看,发现酒店二楼平台处竟然躺着个女人。随后,二人便报了警并叫了救护车。 可惜的是,马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而警方经过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 事后,马某的家属将酒店以及周某夫妇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91万余元。 马某家属的代理人认为: 1、周某作为有夫之妇却与马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在不正当关系被撞破后,让马某躲在酒店窗外的空调外机上,导致摔下2楼平台身亡,所以周某存在过错。 2、黄某的突然出现导致马某因为受到惊吓而慌不择路,选择了躲避在酒店窗外的空调外机上,导致马某不慎摔亡,故黄某也存在过错。 3、酒店的窗户设计并不合理,使得一个成年人能顺利钻出窗外,这显然未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外酒店未对入住的马某的身份进行登记,故酒店也存在过错。 对于马某家属的诉请,周某反驳道: 1、翻出窗外是马某自己的决定,马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言行担责。 2、在马某作出翻出窗外的决定前,我已经出言制止过,但她不听我也没办法。 黄某反驳道: 我回酒店是为了拿化妆品,周某与马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虽然被我撞破,但我并不知道马某会翻窗出去,这与我何干? 酒店则反驳道: 1、酒店的窗户设计都是符合标准的,且安装了限位器,并在窗户上贴了“请勿推开”“禁止翻窗”的标语。马某她身材瘦小,且是她自行选择翻出了窗外才发生了意外。 2、马某并非酒店的住户,是周某邀请其入住的,酒店也无法时时刻刻盯着谁进入酒店。 因此,酒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的意见是: 1、《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民事侵权行为需要行为人存在过错,并造成了被害人损失,且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经调查,涉事酒店房间的窗户均安装了限位器,也张贴了各类警示标语,但马某为了躲避黄某,擅自将限位器给破坏,导致其翻出窗外站到空调外机上不慎摔亡。 因此,酒店在安全保障方面不存在过错,无需为马某的死担责。 3、黄某的突然出现确实给马某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但当时周某与马某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且马某明知道周某已婚,仍选择与周某保持不正当关系,故马某自身存在过错。 而黄某突然回酒店只是为了拿化妆品,并不知道周某与马某在发生不正当关系,故马某的摔亡与黄某的突然出现没有因果关系。 4、周某明知翻出酒店窗户会存在危险后果,但却未对某的翻窗行为加以阻止。虽然周某主张已经口头提醒过了,但该主张不足以证明其对马某的行为进行了制止。 因此,周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马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翻出酒店高层的窗外会存在安全隐患,但她却无视酒店的危险提示,故意翻窗导致自己摔亡,故马某自身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周某应当承担20%的责任,赔偿马某的家属19万余元。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四川成都,男子深夜邀请女下属到酒店房间一叙,谁知男子的妻子突然出现。男子立即打扫
雷雷说趣
2025-02-08 02: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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