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欠了女子47万,两人闹上法庭,他们达成了还款协议,然而到了还款时间,男子和妻子都消失了,但3年后,女子逮住了男子,要求他还钱,不料男子从卫生间的窗户逃跑,摔了下去,失去了生命,男子的家人就将女子一家告上法庭,不但不还钱,还要求赔偿50万余元。 (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陈娟看到赵明的那一刻,紧张得心都吊到嗓子眼上了,三年了,她终于逮到赵明了,她赶紧让身边的朋友报警,然后她赶紧打电话给丈夫,通知他拿赵明欠钱的资料过来。 而她一把抓住赵明,大声喊道:“终于逮住你了,三年了,这47万你也该还了。” 赵明一惊,看到来人是陈娟,就大声说道:“我不欠你的钱。” 说完他就想挣脱陈娟的拉扯,但他哪里能跑得掉,和陈娟一起的朋友,都涌了上来,团团把他围住,他再也逃不掉了。 三年了,说起这件事,陈娟就流出一把辛酸泪。 三年前,赵明找到陈娟,痛哭卖惨,让陈娟借钱,帮他渡过难关。 陈娟看他可怜的样子,出于信任和同情,和丈夫商量了一下,就把47万借给他了。 可这一借,她的钱就再也要不回来了,本来他们是说好还款日期的,可是到了还款日期,赵明迟迟没有还。 着急用钱的陈娟,就将赵明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也是让赵明在一定期限内还钱。 看着法院的判决,陈娟这才有了一点期盼,她也以为这下终于可以把钱拿回来了,也终于可以向丈夫有个交代了。 可还款日期到了,等她和丈夫去找赵明时,他们却发现赵明和妻子都消失不见了。 后来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委托周围的朋友,一起找赵明,可一直没有他的音讯,他一消失就消失了三年。 这三年也够陈娟煎熬的,想到自己的47万,说不见就不见了,她可真是寝食难安,经常深夜里辗转反复,无法入眠。 如今好不容易逮住赵明了,她说什么也要把这个钱追回来。 很快她的丈夫拿着欠款材料赶了过来,民警也过来了,他们一起来到了民警办公处。 由于这件事情比较复杂,民警无法进行调解,就建议他们走司法途径解决。 可当时已经是夜晚,陈娟的丈夫和一个朋友就留了下来,不让赵明离开,他们知道一旦赵明离开,就很难再找到他了。 他们要在民警办公处,等到天亮,然后解决这件事情。 赵明这下慌了,他紧张得一遍又一遍地跑厕所,陈娟的丈夫和朋友也一直跟着他,不让他有逃跑的机会。 赵明也只能在上厕所的时候,给他的现任妻子发信息,让她把卡里的钱赶紧取出来,免得到时候要全部还给陈娟。 同时他一直在想办法逃跑,而他想了一晚都没有想到什么好办法。 后来他再次上厕所时,看着厕所的窗户,他心生一计,决定爬窗户逃跑。 而陈娟的丈夫朋友在卫生间外面,看到赵明久久没有出来,就破门而入,可是根本看不到赵明的身影。 他们也马上意识到赵明爬窗户逃跑了,就赶紧寻找,结果看到赵明在窗户底下躺着一动不动。 他们赶紧联系了医护人员,等他们赶来,赵明因为从窗户摔下来,伤势过重,失去了生命。 赵明的妻子和家人得知此事之后,非常悲痛,就将陈娟和她丈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那么他们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 1、赵明的家人认为,陈娟的丈夫和朋友是非法追债,限制赵明的人身自由,才导致赵明有压力,他才会跳窗,才会发生意外,他们认为陈娟和她丈夫,还有她的朋友,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他们现在要求赔偿,就是认为赵明是被限制人身自由了,他们就是以此为突破点,不但不还钱,还要求赔偿。 2、陈娟和丈夫当然不认可他们的说法,他们认为赵明消失三年不见,现在好不容易逮住他了,并且是在民警办公处,防止他逃跑而已,这不算是限制人身自由。 3、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娟和丈夫只是希望到了白天,一起走司法途径解决这件事情,他们的行为只是自力救济,并非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侵权行为。 自力救济是指在合法权益受到紧迫侵害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自力救济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在情势紧迫且无法及时请求国家机关提供保护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采取自助行为。 措施合理且必要:采取的措施必须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且不超过合理的限度。 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处理:采取自助行为后,受害人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因此法院认为陈娟和丈夫的行为,在自力救助的必要范围之内,所以他们驳回了赵明家属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认为陈娟和她丈夫需要赔偿吗?(文中人物为化名)
山东,夫妻俩开了2家便利店,因为跟他人有债务纠纷,对方开车堵在门口。女子报警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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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人生
摔死了也得把钱还了。
蓝心黑肺
应该夫妻两个都摔死了。不配活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