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又要还要!”2016年浙江温州,一女子获得美国绿卡后,又想回国分红,谁知村委会早就把她除名,女子大闹跑到镇政府,随后又告到法院,法院经过调查,原来女子早在十几年前,已经移民美国,现在又想回来领分红,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陈女士的家世世代代都生活在浙江乐清的小村庄里,可陈女士却不甘心在这里过一辈子,她喜欢外出闯荡,想看看更大的世界。 2005年时陈女士和一位长期居住美国的华侨结识,两人很快坠入爱河,陈女士也是放下了这里的一切,跟着他去了美国,同时在2006年就拿到了美国的绿卡,取得了永久居住权。 此后陈女士虽在美国生活,但她依然保持着在浙江的户籍,并偶尔回国探亲和经商,在这期间村委会根据当地的法律程序和经济利益安排,决定将土地出让金分配给村集体成员。 这本是一项为了集体经济福利而进行的常规操作,然而陈女士认为,自己作为该村的户籍居民,理应享有这部分土地出让金分配款。 但村委会却提出异议,他们认为陈女士虽然仍在该村有户籍,但长期居住在美国且享有美国的永久居留权,早已不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这一立场也是得到了大部分村民的支持,认为陈女士的身份已经与村庄的利益脱钩,不能再享受土地补偿的权利。 但陈女士对这一说法却是始终都无法接受,自己家世世代代都生活在这里,怎么就不能领取这笔钱,于是她向当地土地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获得8万元土地补偿款。 随后经过了多次的调解,但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愿让步,愤怒的陈女士直接将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8万元土地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指出,土地补偿费本质上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才能依法享有这一权益。 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该村长期居住并参与集体经济活动的村民,才被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陈女士虽然名义上仍有户籍,但其长年定居海外且没有参与村内的经济活动,因此不具备享有土地补偿金的资格,最终法庭作出判决,支持村委会的诉求认为陈女士不应获得8万元的土地补偿款。 这件事也很快在网络上传开,网友们也都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有网友表示,支持法院的判决不能让那些长期居住在外的“名义村民”享有土地补偿金。 还有网友则提出,陈女士虽然名义上是该村村民,但她长期定居海外,并未为村庄贡献过什么,理应被排除在补偿款分配之外。 其实根据我国相关法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通常与个人的户籍和实际居住地有关,如果一个人长期在外居住并且没有参与村集体经济活动,那么即便其户籍仍保留在该村,也很难认定其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陈女士虽有该村户籍,但她并未在村内进行土地承包、农业生产或参与集体经济项目,这在法律上已被视为与村集体利益脱钩。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人口的流动,传统的身份认定标准是否还适用,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法律的公正不仅仅在于字面上的判决,更在于它如何适应社会的变化,确保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得到公正的保护。 信源:环球网2016-03-01——持美国绿卡还能分得户籍地土地补偿费吗
“既要又要还要!”2016年浙江温州,一女子获得美国绿卡后,又想回国分红,谁知村
初六睡不醒社会
2025-02-08 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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